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其中明确,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均属侵权。(7月28日《新京报》)
这个世界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人与人之间也存在着千差万别;每一张脸的背后,都有一个不一样的人。人脸识别利用技术手段,将人与人区分、甄别、筛选出来。一些依靠传统手段费时费力的事情,依靠人脸识别技术可以立竿见影地完成。
在一个工具理性盛行的时代里,一些经营场所热衷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以至于有些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抓拍了相关信息;少数物业也打着风险防范和精细化管理的旗号,对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跃跃欲试……当人脸识别技术成为一些人眼中万能的“创可贴”,被滥用就在所难免。
伴随着社会变迁,信息作为一种资源乃至一种社会资本的分量在逐渐提升。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来采集信息,在某些领域确实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可是,好用并不意味着要被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也应该有门槛、有禁忌,不能“谁想用就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那种自弹自唱、孤芳自赏的“不管你怎样,反正我就这样”,显然会侵犯消费者的权利与尊严。
工具理性的盛行,让人脸识别成为一些经营场所的“神器”。只不过,此举不仅侵犯消费者隐私,也存在着个人信息数据被泄露、被利用的风险。不论是宾馆、商场,还是小区门禁,抑或售楼处,没有经过用户同意就进行人脸识别,不仅背离了法律规范,也是一种伦理失范——人脸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很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
人脸识别技术是把双刃剑,在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会陷入“理性的樊笼”;一旦技术使用没有规则、边界和禁忌、伦理,就可能进入无序混乱的境地。“我的脸我做主”作为一种正当的利益诉求,应该得到守卫。当消费者足够有信心,自然愿意授权使用人脸识别;当消费者信心不足,生硬、强制使用人脸识别,显然损伤了他们的正当权益。
对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规范,说到底是一种价值理性的回归。人脸识别技术不能“想用就用”,而是应该戴紧“紧箍咒”,实现技术与法律、道德、伦理的有机统一。在新技术层出不穷的今天,让新技术的运用进入规范化的治理轨道,才能最大限度地扬长避短、趋利避害。
“用心于正,一振而群纲举;用心于诈,百补而千穴败。”很多时候,技术是中性的,使用技术的人是复杂多变的,充满不确定性;给人脸识别技术戴上“紧箍咒”,本质上就是要制约和束缚这种不确定性,让新技术“戴着镣铐跳舞”,给这个世界带来更多美好的变化。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