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媒体集体采访。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称,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新法将着力解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新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行政机关应及时清理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完善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
自从“电子眼”被广泛应用以来,不仅大大增强了执法效率,还对抱侥幸心理的违法者形成了足够威慑力,让暗中违法者暴露于阳光下,使违法者减少,让人们更自觉地遵守交规,可谓助力执法的一大利器。然而,电子监控设备在一些地方也屡屡“出圈儿”,出现了不规范甚至被滥用的倾向,令民众有所抱怨。
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此前发生在广东佛山一路口的“62万车主违章,总罚款超1.2亿元”事件。该事件被曝光后引发舆论热议,被网友称为“印钞机路口”。如此“电子眼”执法,执法的公正性当然很难令人信服。而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有针对性地积极回应了公众对“电子眼”执法吐槽的关键性问题。
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对非现场执法进行了规范,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首先要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还明确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允许电子监控“暗中执法”。这意味着,杜绝“电子眼”不规范执法,将在不远的将来照进现实。
这是从源头上避免电子设备被滥用,确保执法更公众的有力之举,原来那种只要被“电子眼”抓拍,基本没处说理的状况将得到改变。“电子眼”等新兴执法手段被任性和过度使用的状况有望得到限制乃至杜绝,这当然是一个利好消息,是开门立法回应公众的质疑和诉求,也是积极推进更公平公正文明方式执法之举。
当前,遍布于全国各地数不清的“电子眼”,有很多值得商榷,处于“灰色地带”甚至合法与否都不好说。而如今,规范“电子眼”,杜绝其“暗中执法”无疑是法治进步。“电子眼”执法是手段而非目的,不能用机器替代法治原则。“电子眼”并没有原罪,但执法必须规范且透明,如此才能更令人信服。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