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接受媒体集体采访。针对此前发生的交通违法“天量罚单”事件,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指出,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新法将着力解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做出了全面规定,行政机关应及时清理超出权限做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完善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多以及交通的发达,机动车违法呈多发态势。电子监控的广泛使用确实极大提高了执法效率和覆盖面,解决了警察路面现场执法资源紧张的问题。但应该正视的是,在个别地方,电子监控存在设置不合理、设备不标准、监控被滥用等问题。此番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贯彻落实,有望解决这些问题,进而让依靠电子监控的行政执法更合理、透明和公正。
一般来说,做出行政处罚需要相应的证据来确认违法事实,这些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结合多种证据材料,可以最大限度还原违法事实。但多数情况下,交通领域的非现场执法行为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靠的证据往往仅是电子监控。譬如,人们闯红灯或者超速、逆行后,有关部门往往依据电子监控抓拍到的照片即可作出扣分、罚款、吊销驾照等处罚,不需要询问当事人、证人。而且,除非违法行为人能够提出譬如车辆系套牌等证据,否则很难逃过处罚。
这种执法模式极大地提高了效率,也压缩了权力寻租和逃避处罚的空间。但不可忽视的问题是,电子监控设备也有出错和发生故障的可能,其本身的质量、性能等也可能不符合相关标准,进而影响其精准地收集、固定证据和违法事实。同时,不排除个别地方或部门进行逐利执法、过度执法,不合理地设置电子监控设备,“暗中”抓拍违法行为,损害执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此作了回应。根据新法,行政机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也就是说,利用电子监控收集违法事实,首先应确保设备合格,符合技术标准,并应设置在合理地点且标志明显。其次不得直接将抓拍的照片作为处罚依据,而应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抓拍的证据清晰、完整、合理,不得依据片面的证据作出处罚。再有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确保当事人享有申辩、复议等权利。如此规定将有助于为电子眼袪魅,减少其被指责、被妖魔化的倾向。
电子监控执法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罚款并不是其终极目的。对电子监控进行规范和约束,避免其被滥用,将有效地促进执法的透明度、公正性与合理性,也能促使公众更客观、理性地看待电子监控执法。进一步说,这种规范和约束,也是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题中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