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盘和林:大数据“杀熟”还不收手?

2021年07月07日 08:01   来源:环球时报   盘和林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新业态价格违法行为中的大数据“杀熟”尤其引人关注。

  大数据“杀熟”是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对其进行“精准画像”,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或进行特定推送,由此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当某个平台靠低价倾销逐渐占据行业内的垄断地位后,往往会利用大数据进行涨价“杀熟”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此类现象或已成为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同行竞争和牟取利益的惯用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意见把对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从绝对额罚款更改为以销售额比例罚款,由此可见监管部门态度的坚决。

  实际上,消费者在遇到大数据杀熟行为时往往束手无策,大数据杀熟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也增加了对其进行鉴别和举证的难度。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起适用于整个电子商务平台的完善法律体系,为消费者有效维权搭建合法监管平台;同时加强个人信息监管安全措施,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首先,加强对大数据算法的技术监管,需在行业层面制定相关行为规范和标准,框定平台等经营者对于大数据算法运用的合理权限,对平台收集用户数据进行算法规制。

  其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相应的行业监察部门,或利用同行之间的互相监管优化行业自律管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从业者公平参与竞争。

  最后,联合消费者协会、工信部门以及网络信息部门等进行外部和市场监管,打通消费者投诉、维权渠道,降低维权成本。

  除了加强监管层面的执法力度外,位于平台两端的企业和用户也不能缺席。一方面,企业在利用大数据技术为用户提供更优质高效服务的同时,需确保价值中立,避免大数据滥用及危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消费者不仅需提升对于自身隐私的保护意识,还应认识到目前很多线上软件和平台所带来的便利和快捷都是以牺牲自身隐私数据换取的,这种让用户被迫开放隐私权限的行为,不应成为企业过度滥用用户数据、滥用支配地位的理由。(作者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邓浩)

鍒嗕韩鍒帮細
延伸阅读
涓浗缁忔祹缃戠増鏉冨強鍏嶈矗澹版槑锛�
1銆佸嚒鏈綉娉ㄦ槑鈥滄潵婧愶細涓浗缁忔祹缃戔€� 鎴栤€滄潵婧愶細缁忔祹鏃ユ姤-涓浗缁忔祹缃戔€濈殑鎵€鏈変綔鍝侊紝鐗堟潈鍧囧睘浜�
銆€ 涓浗缁忔祹缃戯紙鏈綉鍙︽湁澹版槑鐨勯櫎澶栵級锛涙湭缁忔湰缃戞巿鏉冿紝浠讳綍鍗曚綅鍙婁釜浜轰笉寰楄浆杞姐€佹憳缂栨垨浠ュ叾瀹�
銆€ 鏂瑰紡浣跨敤涓婅堪浣滃搧锛涘凡缁忎笌鏈綉绛剧讲鐩稿叧鎺堟潈浣跨敤鍗忚鐨勫崟浣嶅強涓汉锛屽簲娉ㄦ剰璇ョ瓑浣滃搧涓槸鍚︽湁
銆€ 鐩稿簲鐨勬巿鏉冧娇鐢ㄩ檺鍒跺0鏄庯紝涓嶅緱杩濆弽璇ョ瓑闄愬埗澹版槑锛屼笖鍦ㄦ巿鏉冭寖鍥村唴浣跨敤鏃跺簲娉ㄦ槑鈥滄潵婧愶細涓浗
銆€ 缁忔祹缃戔€濇垨鈥滄潵婧愶細缁忔祹鏃ユ姤-涓浗缁忔祹缃戔€濄€傝繚鍙嶅墠杩板0鏄庤€咃紝鏈綉灏嗚拷绌跺叾鐩稿叧娉曞緥璐d换銆�
2銆佹湰缃戞墍鏈夌殑鍥剧墖浣滃搧涓紝鍗充娇娉ㄦ槑鈥滄潵婧愶細涓浗缁忔祹缃戔€濆強/鎴栨爣鏈夆€滀腑鍥界粡娴庣綉(www.ce.cn)鈥�
銆€ 姘村嵃锛屼絾骞朵笉浠h〃鏈綉瀵硅绛夊浘鐗囦綔鍝佷韩鏈夎鍙粬浜轰娇鐢ㄧ殑鏉冨埄锛涘凡缁忎笌鏈綉绛剧讲鐩稿叧鎺堟潈浣跨敤
銆€ 鍗忚鐨勫崟浣嶅強涓汉锛屼粎鏈夋潈鍦ㄦ巿鏉冭寖鍥村唴浣跨敤璇ョ瓑鍥剧墖涓槑纭敞鏄庘€滀腑鍥界粡娴庣綉璁拌€匵XX鎽勨€濇垨
銆€ 鈥滅粡娴庢棩鎶ョぞ-涓浗缁忔祹缃戣鑰匵XX鎽勨€濈殑鍥剧墖浣滃搧锛屽惁鍒欙紝涓€鍒囦笉鍒╁悗鏋滆嚜琛屾壙鎷呫€�
3銆佸嚒鏈綉娉ㄦ槑 鈥滄潵婧愶細XXX锛堥潪涓浗缁忔祹缃戯級鈥� 鐨勪綔鍝侊紝鍧囪浆杞借嚜鍏跺畠濯掍綋锛岃浆杞界洰鐨勫湪浜庝紶閫掓洿
銆€ 澶氫俊鎭紝骞朵笉浠h〃鏈綉璧炲悓鍏惰鐐瑰拰瀵瑰叾鐪熷疄鎬ц礋璐c€�
4銆佸鍥犱綔鍝佸唴瀹广€佺増鏉冨拰鍏跺畠闂闇€瑕佸悓鏈綉鑱旂郴鐨勶紝璇峰湪30鏃ュ唴杩涜銆�

鈥� 缃戠珯鎬绘満锛�010-81025111 鏈夊叧浣滃搧鐗堟潈浜嬪疁璇疯仈绯伙細010-81025135 閭锛�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

盘和林:大数据“杀熟”还不收手?

2021-07-07 08:01 来源:环球时报 盘和林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新业态价格违法行为中的大数据“杀熟”尤其引人关注。

  大数据“杀熟”是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对其进行“精准画像”,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或进行特定推送,由此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当某个平台靠低价倾销逐渐占据行业内的垄断地位后,往往会利用大数据进行涨价“杀熟”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此类现象或已成为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同行竞争和牟取利益的惯用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意见把对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从绝对额罚款更改为以销售额比例罚款,由此可见监管部门态度的坚决。

  实际上,消费者在遇到大数据杀熟行为时往往束手无策,大数据杀熟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也增加了对其进行鉴别和举证的难度。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起适用于整个电子商务平台的完善法律体系,为消费者有效维权搭建合法监管平台;同时加强个人信息监管安全措施,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首先,加强对大数据算法的技术监管,需在行业层面制定相关行为规范和标准,框定平台等经营者对于大数据算法运用的合理权限,对平台收集用户数据进行算法规制。

  其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相应的行业监察部门,或利用同行之间的互相监管优化行业自律管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从业者公平参与竞争。

  最后,联合消费者协会、工信部门以及网络信息部门等进行外部和市场监管,打通消费者投诉、维权渠道,降低维权成本。

  除了加强监管层面的执法力度外,位于平台两端的企业和用户也不能缺席。一方面,企业在利用大数据技术为用户提供更优质高效服务的同时,需确保价值中立,避免大数据滥用及危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消费者不仅需提升对于自身隐私的保护意识,还应认识到目前很多线上软件和平台所带来的便利和快捷都是以牺牲自身隐私数据换取的,这种让用户被迫开放隐私权限的行为,不应成为企业过度滥用用户数据、滥用支配地位的理由。(作者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邓浩)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