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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突破“48小时时限”

2021年06月23日 07:20   来源:南方日报   扶青

  今年5月,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引发热议。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48小时时限”缘何引热议?这要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设计理念讲起。该条例规定了“工伤”“视同工伤”“不得认定工伤”三种情形,其中,工伤考虑的主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视同工伤强调的是“突发疾病”因素。可以看出,视同工伤淡化了疾病和工作的因果关系,只强调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关联性,其意图是扩大保护,特别是一些无法查明因果关系的情形。而48小时则是抢救病人的黄金时间,也综合考虑了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利益诉求。

  这就造成一个问题,47小时与49小时,时间上差别不大,但结果很可能不同。而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往往对“48小时时限”作严格解释,相关司法机关也一再明确不应对其进行扩大化。其主要原因是,现有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关键性因素。而视同工伤本身已经是一种扩大保护,是对原有工伤制度的突破,如果再作扩大化解释,在实践中就会过于宽泛,加重企业负担。

  仅以死亡与否、抢救时间作为判断标准,与许多职工的现实情况也发生了脱节。现代人的工作强度、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工作时间、工作场景也发生了变化,如果疾病和工作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工伤认定仍拘泥于48小时,显然会有失公平。此外,过于机械的规定很可能引发伦理风险。比如曾发生一些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案例,用人单位千方百计要求抢救到48小时之后,而亲属则倾向于在时间大限前放弃治疗,以获得高额度赔偿。

  对此,有人建议将“视同工伤”相关内容改为“因为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笔者认为是比较合理的。虽然取消了“48小时时限”的规定,但却添加了“因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病发”的要素,是更加实事求是的表现。一方面,有利于尊重现实情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救或不救”的伦理困境;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与工作无关的突发疾病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况,从而减少工伤保险的负担。

  总之,《工伤保险条例》上一次修订还是2010年,随着时代进步,许多情况已发生变化,也理应作出与时俱进的改进。至于“48小时时限”条款到底怎么改,应该如人社部回应那般,“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特点,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大限度回到工伤保险制度的本意,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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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突破“48小时时限”

2021-06-23 07:20 来源:南方日报 扶青

  今年5月,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引发热议。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48小时时限”缘何引热议?这要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设计理念讲起。该条例规定了“工伤”“视同工伤”“不得认定工伤”三种情形,其中,工伤考虑的主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视同工伤强调的是“突发疾病”因素。可以看出,视同工伤淡化了疾病和工作的因果关系,只强调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关联性,其意图是扩大保护,特别是一些无法查明因果关系的情形。而48小时则是抢救病人的黄金时间,也综合考虑了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利益诉求。

  这就造成一个问题,47小时与49小时,时间上差别不大,但结果很可能不同。而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往往对“48小时时限”作严格解释,相关司法机关也一再明确不应对其进行扩大化。其主要原因是,现有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关键性因素。而视同工伤本身已经是一种扩大保护,是对原有工伤制度的突破,如果再作扩大化解释,在实践中就会过于宽泛,加重企业负担。

  仅以死亡与否、抢救时间作为判断标准,与许多职工的现实情况也发生了脱节。现代人的工作强度、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工作时间、工作场景也发生了变化,如果疾病和工作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工伤认定仍拘泥于48小时,显然会有失公平。此外,过于机械的规定很可能引发伦理风险。比如曾发生一些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案例,用人单位千方百计要求抢救到48小时之后,而亲属则倾向于在时间大限前放弃治疗,以获得高额度赔偿。

  对此,有人建议将“视同工伤”相关内容改为“因为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笔者认为是比较合理的。虽然取消了“48小时时限”的规定,但却添加了“因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病发”的要素,是更加实事求是的表现。一方面,有利于尊重现实情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救或不救”的伦理困境;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与工作无关的突发疾病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况,从而减少工伤保险的负担。

  总之,《工伤保险条例》上一次修订还是2010年,随着时代进步,许多情况已发生变化,也理应作出与时俱进的改进。至于“48小时时限”条款到底怎么改,应该如人社部回应那般,“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特点,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大限度回到工伤保险制度的本意,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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