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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终身法治教育的实现路径

2021年06月21日 08:15   来源:广州日报   夏正林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又是“八五”普法启动实施的第一年,讨论全民终身法治教育,正逢其时,意义重大。

  今天,我们每一个人无时无刻不生活在法治的环境中,甚至从一出生开始,就与法律结下不解之缘。即使离世,也会留下户口注销和财产继承等问题,而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然而,传统上,我们是一个注重伦理的社会,整个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都是根据伦理原则形成的一个个以“我”为中心的不同距离的圈子,费孝通教授在《乡土中国》中把这个定义为“差序格局”。在这个格局中,包含着伦理的“仁”的观念普及,而抽象的“人”的观念并没有普及,人与人之间关系都是特定的,并没有形成普遍人与人的关系,不可能也不需要那种调整普遍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治规则。但如今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调整普遍的人与人之间关系规则就逐步被重视了,推行全面的法治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全民终身法治教育是指导包括政府、社会、单位以及个人共同参与的,贯穿于每一个公民终身的法治教育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应当着重两点:

  一是法治教育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律规范的宣传,更应该注重法律意识的培育,在不同的人生阶段,应当侧重于不同的内容。

  法治意识是整个法治建设基础,只有法治意识到位了,法律制度的建设才具备坚实的基础。法治意识的缺失不仅影响着法治社会的建设,更影响着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但法治教育应当循序渐进,在不同的人生阶段,法治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应当是不同的。在小学阶段,应该强调规则意识的教育。法的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规则,法治意识最浅层的表面就是首先应当树立规则意识。可以通过身边的事例,比如红绿灯,直观形象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的重要性。到了初中阶段,除了利用身边的法治事例来教育外,还应当加进人文精神的教育。法治背后的基础是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一个不尊重人的尊严的社会不需要也不可能重视法治。初中阶段是进行人文精神教育的最佳阶段。到了高中阶段,就可以进行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教育,同时,应当进行国情教育,以便于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解。任何具体的法治都是建立在特定的国情基础上的,在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教育的同时,就应当开展有关法治传统文化和国情的教育。到了大学阶段,应当着重加强学生对宪法的理解,加强中国宪法发展历史的教育,使学生明白宪法在整个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及依宪执政的意义。对于即将走向社会的大学生,应当结合工作与生活讲授法治,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应当注重职业伦理规范的教育。

  二是推进法治教育不仅仅是政府的工作,而是包括政府、社会、单位以及个人在内的系统工程。

  法治是每一个人、每个单位在日常生活中都需要用到的处理问题的方式,因此,每个人、每个单位都是学法懂法的第一责任人。在实践中,如果我们仅仅把法治教育看成是政府的工作与责任,效果肯定不会明显,而且还会出现形式主义。政府应当在个人成长的不同阶段提供规划,尤其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将其纳入教育体系。而随着个人的成长,个人学习能力的不断提高,对法治的需求使其自学的欲望也在不断地提高。此时,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就应当在提高法治教育便利性上下功夫,比如提供便于人们查阅学习相关法治资料的设施等。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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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终身法治教育的实现路径

2021-06-21 08:15 来源:广州日报 夏正林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又是“八五”普法启动实施的第一年,讨论全民终身法治教育,正逢其时,意义重大。

  今天,我们每一个人无时无刻不生活在法治的环境中,甚至从一出生开始,就与法律结下不解之缘。即使离世,也会留下户口注销和财产继承等问题,而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然而,传统上,我们是一个注重伦理的社会,整个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都是根据伦理原则形成的一个个以“我”为中心的不同距离的圈子,费孝通教授在《乡土中国》中把这个定义为“差序格局”。在这个格局中,包含着伦理的“仁”的观念普及,而抽象的“人”的观念并没有普及,人与人之间关系都是特定的,并没有形成普遍人与人的关系,不可能也不需要那种调整普遍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治规则。但如今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调整普遍的人与人之间关系规则就逐步被重视了,推行全面的法治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全民终身法治教育是指导包括政府、社会、单位以及个人共同参与的,贯穿于每一个公民终身的法治教育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应当着重两点:

  一是法治教育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律规范的宣传,更应该注重法律意识的培育,在不同的人生阶段,应当侧重于不同的内容。

  法治意识是整个法治建设基础,只有法治意识到位了,法律制度的建设才具备坚实的基础。法治意识的缺失不仅影响着法治社会的建设,更影响着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但法治教育应当循序渐进,在不同的人生阶段,法治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应当是不同的。在小学阶段,应该强调规则意识的教育。法的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规则,法治意识最浅层的表面就是首先应当树立规则意识。可以通过身边的事例,比如红绿灯,直观形象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的重要性。到了初中阶段,除了利用身边的法治事例来教育外,还应当加进人文精神的教育。法治背后的基础是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一个不尊重人的尊严的社会不需要也不可能重视法治。初中阶段是进行人文精神教育的最佳阶段。到了高中阶段,就可以进行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教育,同时,应当进行国情教育,以便于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解。任何具体的法治都是建立在特定的国情基础上的,在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教育的同时,就应当开展有关法治传统文化和国情的教育。到了大学阶段,应当着重加强学生对宪法的理解,加强中国宪法发展历史的教育,使学生明白宪法在整个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及依宪执政的意义。对于即将走向社会的大学生,应当结合工作与生活讲授法治,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应当注重职业伦理规范的教育。

  二是推进法治教育不仅仅是政府的工作,而是包括政府、社会、单位以及个人在内的系统工程。

  法治是每一个人、每个单位在日常生活中都需要用到的处理问题的方式,因此,每个人、每个单位都是学法懂法的第一责任人。在实践中,如果我们仅仅把法治教育看成是政府的工作与责任,效果肯定不会明显,而且还会出现形式主义。政府应当在个人成长的不同阶段提供规划,尤其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将其纳入教育体系。而随着个人的成长,个人学习能力的不断提高,对法治的需求使其自学的欲望也在不断地提高。此时,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就应当在提高法治教育便利性上下功夫,比如提供便于人们查阅学习相关法治资料的设施等。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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