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2021年04月29日 06:44   来源:经济日报   

  本期嘉宾

  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副会长、农业农村部原巡视员 黄延信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孔祥智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霍学喜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许竹青

  主持人

  经济日报社编委、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院长 孙世芳

  小农户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情,“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是发展方向。农业社会化服务就是一座“空中桥梁”,通过多层次中间服务,帮助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当前,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有什么需求?社会化服务还存在哪些短板?如何提升服务质量?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邀请4位专家进行研讨,一起为提升服务水平出谋划策。

  多元化的经营主体有差异化服务需求

  主持人:当前,我国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急需哪些社会化服务?

  霍学喜: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我国农民逐步从同质群体演变为传统农户、兼业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种典型类型,他们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有不同的需求。

  一是老龄化特征明显的传统型农户。这类农户希望能让生产变得轻松简便,对可以替代劳动的技术和服务的需求尤其强烈。二是以务工、经商和其他经营活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兼业型农户。对市场化的农地整理、耕种、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控、收割等农业技术和管理服务的需求持续增长。三是通过农地流转、托管等方式获得农地经营权,初步具备职业农民特征的规模化农户和家庭农场,这也是代表我国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方向的微观主体。这类农户需要的技术和服务更加广泛,包括农地规划和整理设计、高效栽培和养殖、农资供应与配送、仓储和物流管理、农产品市场营销、风险管理等。

  值得关注的是,伴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及数字技术在农业领域的推广应用,诞生了一批由企业、合作社主导的农业经营服务主体。这类主体通常具有技术研发、服务创新、市场拓展功能,面向农户及其他涉农主体提供市场化的技术和社会化服务,他们是社会化服务的提供者,但本身对社会化服务也有需求。

  黄延信:农业经营主体对经营相关的服务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当经营主体的有些工作由自己完成在经济上不合算,或者靠自己劳动力和生产工具难以完成时,就需要有专门的经营者为其提供服务。

  相比小农户,规模经营者对社会化服务需求更强。这主要是因为小农户的农业作业相对简单,依靠家庭劳动力完成可以节省成本;而规模经营主体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大,一些工作完全靠自家劳动力会耽误农时,如果独自购买专业机械,又会因经营面积不够大,机械闲置时间长,在经济上不合算。这种情况下,经营规模大的主体会主动选择将一些作业项目外包。

  总的来看,农业经营主体对社会化服务有需求,一个重要前提是农业经营要有效益。农业效益不高,农业经营者收入水平低,对服务业的需求就会降低。

  让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形成合力

  主持人:从供给情况来看,社会化服务组织有哪些类型?服务还存在哪些问题和短板?

  霍学喜:现阶段,我国已经逐步形成多层级、多类型、多模式和覆盖网络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公益性社会化服务包括政府提供的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气象、农业防灾减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地整理和农田环境治理等服务;国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主导的研发型农业技术等服务。准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遍及全国主要灌区的农业灌溉支撑服务;政府支持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承担的政策性农业信贷与保险服务;供销社系统及相关国有企业承担的政策性支农服务等。

  二是涉农企业主导的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相关经营者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为农户提供有偿服务,比如农业生产环节的技术、劳务和管理的外包服务,农产品市场营销服务,农产品加工、贮藏保鲜、物流服务,以及农业经营过程中的信息、经营决策、法律咨询服务。

  三是农民合作社主导的互助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随着合作领域不断拓展,合作内容不断丰富,将逐步发展成为有效组织农户、激活和整合农业资源要素、助力农业产业发展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平台。

  四是新业态支撑、企业主导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该体系的突出特征是数字化技术深度融入农业服务全过程,服务智能化程度高,可与农业服务需求精准匹配,是引领农业社会化服务数字化转型的主要力量。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准公益性服务体系亟待强化。比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难以满足农业装备改造的需要,基层农技服务难以满足现代化农业生产需要,其中,中西部地区农技推广服务亟待加强。二是一些特定领域农业社会化服务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农业社会化服务类型多,技术结构复杂,有效市场监管制度的缺乏,导致服务质量标准总体偏低。

  孔祥智: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是公益性机构和经营性机构分开,各司其职。从整体情况来看,两种服务机构还远远满足不了农民的需求,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当前,各地的农业主导产业基本形成,农业生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格局基本确立,这就需要公益性机构协调经营性机构,发挥“统”的作用,比如在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实行统防统治,但很多地方政府系统的公益性机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其次,经营性服务组织的服务需要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实现盈利。以农机合作社为例,在河南等地的调研发现,组织实现盈利一般要求服务连片的土地面积在500亩到1000亩之间,规模越大,服务效益越高,服务质量也越高。而单个服务组织很难把大规模农民组织起来,这就需要行政机构或者作为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发挥组织农民的作用。目前来看,服务组织通过行政机构对接农民的渠道仍不畅通,一定程度影响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进程。

  许竹青:蓬勃发展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提供了及时、多样、有效的农业科技服务,成为基层农业科技服务的重要供给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科技服务功能不断凸显。例如,代耕代种、土地托管、“互联网+农机作业”等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为农户提供从农资购买、生产管护、技术服务到收割销售的全程“保姆式”科学服务,有效解决了土地撂荒、粗放经营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农业新技术的应用,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同时,我国农业科技服务也面临有效供给不足、供需对接不畅的问题。一方面,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和高校科研院所等农业科技服务主体开展服务受结构性问题制约,服务动力不足,导致农业科技服务有效供给不足;另一方面,各部门对基层农户、企业等生产一线的复杂多样的农业科技服务需求统筹不够、了解不足,农业技术培训、示范等科技服务难以满足各类农业生产主体的实际需求,服务效果有待提升。

  此外,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科技服务仍存在与小农户衔接不畅、服务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我国小农户在农业技术信息的获取能力、接受农业生产服务的比率等方面都显著低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小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多元共享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格局仍待破题。同时,我国农业发展处于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关键时期,推动农业技术的综合应用,大幅提升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的需求迫切。

  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主持人:对于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有哪些建议?

  黄延信: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应遵循市场逻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在社会分工日趋细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为一个产业,发展的快慢、规模的大小,不是人们的主观愿望决定的,而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在我国农村引起社会各方关注的小麦农机跨区作业,就是遵循市场逻辑的生动例证。这一服务最初由经营机构自发组织,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政府再出台一些政策措施,如提供转场交通便利、保证燃油供给、提供结算服务等,为这种服务模式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外部环境。因此,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发展,必须提高农业市场化水平。

  同时,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充分了解农民需求。比如农业保险服务,关键是产品是否适应农民的需要。农业保险经营者应深入到农民中间,与农民深入沟通,到底保险产品应保什么?保费标准是多少农民可以接受?灾害补偿标准是多少?从已有的改革实践经验看,应将现有的农业保险产品由保成本改为保收入,如湖南沅陵县的茶叶收入保险,受到茶农的欢迎,保险机构也实现了经营可持续。

  霍学喜:随着农户快速分化,以“合作社+家庭农场”模式为主的农业经营体系将成为助推乡村产业振兴的基本模式,也必将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质量、效率提出更高要求。

  建议建立基于产业链的社会化分工与专业化合作的治理模式。首先,依托农业产中环节,按照“发展适度规模农户经营体系—适度规模农户进入专业化合作机制规范—构建农产品生产规模经济化体系”路径,构建具有竞争力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体系;其次,依托农业产前环节的要素、技术、服务供给,构建专业型、综合型行业组织,营造规模经济环境;再次,依托农业产后环节,围绕农产品贮藏、加工、物流、营销等方面,构建具有竞争力的农业产后供给体系;最后,形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的产业制度与政策。

  建议强化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各类资源的产权制度,营造有效的农业信贷、保险市场环境,激励农业金融机构创新。在农业经营适度规模化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模式创新,构建高效的农业风险治理制度。以健全农村社保、医保制度为关键,重视破解制约农村要素流转、流动的结构性问题和制度性壁垒,为农村资源整合和高效利用奠定基础。

  建议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体系。在统筹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标准(如企业标准、合作社标准等)、行业标准(如农机协会、种子协会、苗木协会标准、灌溉协会标准等)、政府最低强制标准(如涉农国标系列)关系基础上,逐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准入监管制度。

  孔祥智:实践中看,农民合作社是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核心主体。但当前规模较小,科学技术水平比较低。数据显示,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超过220万家,平均规模很小,只有50人左右。因此,必须在单个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于资源条件、成立动因不同,联合社的发展类型也存在差异,既有单一品种联合的,也有多品种联合的;既有沿产业链上下游联合的,也有跨领域跨区域联合的;既有纯合作社自发联合的,也有农业企业成立合作社牵头联合的。应根据各地农民扩展市场的需求,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有关联合社的规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提高农业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实现我国从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的转变。

  许竹青: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应以加强科技服务能力、提高科技服务质量为导向,将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更好地扩散到田间地头。

  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为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解决思路。当前,加强数字农业创新应用成为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创新发展的“关键一招”,涌现了不少成功案例。例如生产托管类的农业高科技公司通过建立生产数字化模型,实现智能化开方,为种植者提供标准化种植方案,实现生产节本增效。数字技术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应用,可将农业前沿科学知识及农业要素状况系统反映到模型中,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的支持下,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直接转化为农业决策,带来农业知识传递与扩散的重大变革。

  加快数字技术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应用,要注重顶层设计。现阶段的发展重点应围绕区域性的农业产业开展试验示范,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利用数字技术开展服务创新,促进农业知识经验传承的显性化,形成区域性的、行业性的农业要素数据模型,通过数字技术前沿创新提供区域性的、本地化的具体方案推动农业科技服务创新,通过服务带动小农户间接走上数字农业发展道路。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要发挥合力,特别是要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挥重要作用,探索农业科技前沿,助推技术融合,带动小农户发展,加快实现数字技术对我国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改造,为持续探索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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