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推迟发放“年终奖”也是一种“欠薪”

2021年04月08日 11:09   来源:东方网   廖卫芳

  “金三银四”是职工跳槽求职的高峰期,有企业把迟到的年终奖当作“拴心留人”的良方。律师提醒,推迟发放年终奖有可能被认定为欠薪,企业留人靠的不是“延迟满足”的年终奖,而是“即时支付”劳动报酬的真心和良心。(4月8日《工人日报》)

  众所周知,年终奖是企业给职工的一种奖励,它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约定工资。而且,按照惯例,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时发放。但一些企业为了“栓心留人”,担心职工拿了年终奖“拍拍屁股走人”,竟然采取推迟发放“年终奖”的做法,这既是一个“下下策”,更是一种“欠薪”行为。

  根据智联招聘2019年发布的《白领年终奖调研报告》显示,约有27.6%职工无法在农历新年前领到年终奖,而这个数字与智联招聘日前发布的2020年新版报告基本持平。可见,对于不少职工来说,只有“年终”没有“奖”,并不是个例。

  笔者以为,按时发放“年终奖”,这既体现企业对职工的尊重,又体现企业留人的真心。要知道,一个企业的发展和壮大,靠的就是合理的薪酬制度和人性化的企业管理。如果企业动辄以推迟发放“年终奖”、“克扣”加班费等方式来侵害职工的薪资权益,这显然既不利于凝聚人心,更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据了解,一些企业为了让推迟发放“年终奖”显得合理,往往采取单方面修改企业规章制度中关于年终奖的规定。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修改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可见,企业单方面修改年终奖发放规定的做法,显然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笔者以为,要规避推迟发放“年终奖”现象,还需“综合施策”。首先,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察的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年终奖,为广大职工“撑腰”。其次,相关执法部门应对推迟发放“年终奖”行为进行严处罚,该约谈的要约谈,该列入“黑名单”的要列入“黑名单”,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履行劳动合约。其三,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职工对推迟发放“年终奖”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绝不让那些打着“栓心留人”幌子的无良企业肆意推迟发放“年终奖”的阴谋得逞。

  当然,职工也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薪资权益,一旦发现自己的年终奖“被推迟发放”,就应第一时间向人社、劳动监察等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装哑巴”,任凭无良企业肆意推迟发放“年终奖”,甚至不发放“年终奖”。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到位,从严处罚,举报奖励,再辅以法律维权,就一定能规避企业推迟发放“年终奖”行为的发生,从而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薪资”权益。

(责任编辑:臧梦雅)

鍒嗕韩鍒帮細
延伸阅读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

推迟发放“年终奖”也是一种“欠薪”

2021-04-08 11:09 来源:东方网 廖卫芳

  “金三银四”是职工跳槽求职的高峰期,有企业把迟到的年终奖当作“拴心留人”的良方。律师提醒,推迟发放年终奖有可能被认定为欠薪,企业留人靠的不是“延迟满足”的年终奖,而是“即时支付”劳动报酬的真心和良心。(4月8日《工人日报》)

  众所周知,年终奖是企业给职工的一种奖励,它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约定工资。而且,按照惯例,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时发放。但一些企业为了“栓心留人”,担心职工拿了年终奖“拍拍屁股走人”,竟然采取推迟发放“年终奖”的做法,这既是一个“下下策”,更是一种“欠薪”行为。

  根据智联招聘2019年发布的《白领年终奖调研报告》显示,约有27.6%职工无法在农历新年前领到年终奖,而这个数字与智联招聘日前发布的2020年新版报告基本持平。可见,对于不少职工来说,只有“年终”没有“奖”,并不是个例。

  笔者以为,按时发放“年终奖”,这既体现企业对职工的尊重,又体现企业留人的真心。要知道,一个企业的发展和壮大,靠的就是合理的薪酬制度和人性化的企业管理。如果企业动辄以推迟发放“年终奖”、“克扣”加班费等方式来侵害职工的薪资权益,这显然既不利于凝聚人心,更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据了解,一些企业为了让推迟发放“年终奖”显得合理,往往采取单方面修改企业规章制度中关于年终奖的规定。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修改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可见,企业单方面修改年终奖发放规定的做法,显然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笔者以为,要规避推迟发放“年终奖”现象,还需“综合施策”。首先,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察的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年终奖,为广大职工“撑腰”。其次,相关执法部门应对推迟发放“年终奖”行为进行严处罚,该约谈的要约谈,该列入“黑名单”的要列入“黑名单”,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履行劳动合约。其三,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职工对推迟发放“年终奖”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绝不让那些打着“栓心留人”幌子的无良企业肆意推迟发放“年终奖”的阴谋得逞。

  当然,职工也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薪资权益,一旦发现自己的年终奖“被推迟发放”,就应第一时间向人社、劳动监察等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装哑巴”,任凭无良企业肆意推迟发放“年终奖”,甚至不发放“年终奖”。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到位,从严处罚,举报奖励,再辅以法律维权,就一定能规避企业推迟发放“年终奖”行为的发生,从而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薪资”权益。

(责任编辑:臧梦雅)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