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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要从实践中蹚出新路

2021年03月09日 08:58   来源:工人日报   郭振纲

  今年全国两会,有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话题受到高度关注。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全体委员向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交界别提案——《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案》,从完善法律和政策、加强执法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呼吁莫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困在系统里”。同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在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的建议中,提出可以规定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最低限度的权利清单、工伤保险费由平台强制缴纳等办法。

  当下,互联网技术不可逆转地改变着传统的商业模式,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服务的劳动者与日俱增,以网约工、快递小哥、通过互联网平台接单的货车司机为代表的劳动者群体,被称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力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基于传统劳动关系制定的劳动法律法规无法将这一群体包容在内,导致这一群体劳动权益保护面临诸多困境,被网友形容为“有就业无门槛、有劳动无单位、有上班无下班、有报酬无工资、有伤残无工伤、有风险无保险、有问题无监管”。这当然有夸张的成分,但这一群体的权益保护无疑成为劳动领域亟待突破的问题。

  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全体委员的提案,系统论述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面临困境的成因。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无法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经济权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制度框架下,劳动关系认定无法破解,其权益保障就不会得到根本性解决,“困在系统里”可能会长时间持续。因此,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需要进行制度创新,需要通过实践探索新的破解方案。

  事实上,这一努力一直在推进。国家有关部门立足顶层设计,持续深入研究对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法条含义的完善,在大学、科研院所设立专项课题,从国际比较和国内实践提取有益经验,形成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这些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构建法律保护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勇于创新,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比如,针对社保困境,有的地方通过在老制度中增减新内容,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职工社会保险,暂时解决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保难题;有的地方通过创建新制度,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特殊的单一工伤保险制度。针对劳动保护不足的难题,有的地方强化劳动监察,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倒逼平台企业自我约束;有的地方要求平台企业选择公平合理的算法和优化评价机制,以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长、劳动报酬被不合理扣减等问题。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和工会组织也围绕职责定位,创新工作思路,助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困境的破解。比如,针对劳动关系认定难问题,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在认定标准上强化实质要件、弱化形式合规,以判例形式,为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一些地方的工会组织在地方党政的支持下,以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为主体,创新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形式,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劳动基准保护,限制平台企业单方面减损劳动者权益的做法。

  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通过不断总结富有成效的创新实践,通过在实践中逐步扩大共识,相信我们一定能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找寻到符合国情、契合法律规则的好办法。期待更多地方涌现出更多有效的创新举措,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蹚出新路,同时助力相关行业的数字化发展。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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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要从实践中蹚出新路

2021-03-09 08:58 来源:工人日报 郭振纲

  今年全国两会,有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话题受到高度关注。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全体委员向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交界别提案——《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案》,从完善法律和政策、加强执法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呼吁莫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困在系统里”。同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在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的建议中,提出可以规定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最低限度的权利清单、工伤保险费由平台强制缴纳等办法。

  当下,互联网技术不可逆转地改变着传统的商业模式,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服务的劳动者与日俱增,以网约工、快递小哥、通过互联网平台接单的货车司机为代表的劳动者群体,被称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力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基于传统劳动关系制定的劳动法律法规无法将这一群体包容在内,导致这一群体劳动权益保护面临诸多困境,被网友形容为“有就业无门槛、有劳动无单位、有上班无下班、有报酬无工资、有伤残无工伤、有风险无保险、有问题无监管”。这当然有夸张的成分,但这一群体的权益保护无疑成为劳动领域亟待突破的问题。

  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全体委员的提案,系统论述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面临困境的成因。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无法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经济权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制度框架下,劳动关系认定无法破解,其权益保障就不会得到根本性解决,“困在系统里”可能会长时间持续。因此,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需要进行制度创新,需要通过实践探索新的破解方案。

  事实上,这一努力一直在推进。国家有关部门立足顶层设计,持续深入研究对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法条含义的完善,在大学、科研院所设立专项课题,从国际比较和国内实践提取有益经验,形成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这些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构建法律保护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勇于创新,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比如,针对社保困境,有的地方通过在老制度中增减新内容,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职工社会保险,暂时解决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保难题;有的地方通过创建新制度,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特殊的单一工伤保险制度。针对劳动保护不足的难题,有的地方强化劳动监察,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倒逼平台企业自我约束;有的地方要求平台企业选择公平合理的算法和优化评价机制,以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长、劳动报酬被不合理扣减等问题。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和工会组织也围绕职责定位,创新工作思路,助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困境的破解。比如,针对劳动关系认定难问题,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在认定标准上强化实质要件、弱化形式合规,以判例形式,为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一些地方的工会组织在地方党政的支持下,以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为主体,创新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形式,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劳动基准保护,限制平台企业单方面减损劳动者权益的做法。

  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通过不断总结富有成效的创新实践,通过在实践中逐步扩大共识,相信我们一定能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找寻到符合国情、契合法律规则的好办法。期待更多地方涌现出更多有效的创新举措,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蹚出新路,同时助力相关行业的数字化发展。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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