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好友关系”是隐私吗?

2021年02月05日 07:58   来源:南方日报   笃鲜

  2019年,王先生下载微视APP后,发现他在微信、QQ上的好友信息被自动获取,于是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起诉腾讯。2021年1月22日,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

  这个话题极具现实意义。很多人早已习惯选用某些国民级别的社交软件账号一键注册其他平台账户。对于平台方来说,如果社交软件好友关系不被认为是隐私,意味着只要用户选择“一键登录”,互联网公司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用户社交链,实现其内部产品之间引流,扩大与其他公司同类型产品竞争优势。

  论及身为用户的感受,对我来说,使用不同平台是在经营一个个“小花园”,通过有差异的掩饰与表达,找到自我坚持、同好共聚与社群包容之间的平衡点。一旦花园之间的“篱笆”被打破,平衡也不复存在。在网上稍一检索“为何不愿让熟人关注自己的XX账号”就会发现,相当一部分群体都不愿意让A平台的好友知晓自己在B平台的动态。

  既然存在分歧,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民法典》首次对隐私作出定义,“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立法保护隐私权是一次进步,可惜保护力度有限,措辞仍比较笼统模糊,怎样界定私密?谁来判断愿不愿意为他人知晓?是信息生产者,还是信息处理者,抑或是法院?

  回到案件本身。法院认为,好友关系不包含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不能通过好友关系使原告人格权受侵害,因此好友关系不属于原告隐私。这可能在某种角度上有一定道理,然而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却仿佛隔靴搔痒:用户不是因为A平台的好友是隐私,所以不想让B平台共享,而是因为B平台的内容是隐私,所以不想让A平台的好友看到。原告诉求已经很清楚了,判决依然方枘对圆凿,岂不怪哉?

  很有必要一提,根据相关报道,2019年,哈尔滨某法院曾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要求腾讯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王先生隐私权的行为。因该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才受理本案。2020年,黄女士因同一家公司的另一款读书APP强制用户共享好友关系、默认公开读书信息,起诉其侵犯隐私权。北京某法院也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同案不同判,不亦怪哉?

  毋庸讳言,国家、企业、个人等不同主体对“隐私”的理解差别很大。推究立法本意,法律强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显然偏重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目前,涉案视频和读书APP均已作出调整,在用户登录时询问是否同意共享好友,而王先生表示仍将提起上诉。诉讼结果如何,每个人心中都有杆秤。

(责任编辑:邓浩)

鍒嗕韩鍒帮細
延伸阅读
涓浗缁忔祹缃戠増鏉冨強鍏嶈矗澹版槑锛�
1銆佸嚒鏈綉娉ㄦ槑鈥滄潵婧愶細涓浗缁忔祹缃戔€� 鎴栤€滄潵婧愶細缁忔祹鏃ユ姤-涓浗缁忔祹缃戔€濈殑鎵€鏈変綔鍝侊紝鐗堟潈鍧囧睘浜�
銆€ 涓浗缁忔祹缃戯紙鏈綉鍙︽湁澹版槑鐨勯櫎澶栵級锛涙湭缁忔湰缃戞巿鏉冿紝浠讳綍鍗曚綅鍙婁釜浜轰笉寰楄浆杞姐€佹憳缂栨垨浠ュ叾瀹�
銆€ 鏂瑰紡浣跨敤涓婅堪浣滃搧锛涘凡缁忎笌鏈綉绛剧讲鐩稿叧鎺堟潈浣跨敤鍗忚鐨勫崟浣嶅強涓汉锛屽簲娉ㄦ剰璇ョ瓑浣滃搧涓槸鍚︽湁
銆€ 鐩稿簲鐨勬巿鏉冧娇鐢ㄩ檺鍒跺0鏄庯紝涓嶅緱杩濆弽璇ョ瓑闄愬埗澹版槑锛屼笖鍦ㄦ巿鏉冭寖鍥村唴浣跨敤鏃跺簲娉ㄦ槑鈥滄潵婧愶細涓浗
銆€ 缁忔祹缃戔€濇垨鈥滄潵婧愶細缁忔祹鏃ユ姤-涓浗缁忔祹缃戔€濄€傝繚鍙嶅墠杩板0鏄庤€咃紝鏈綉灏嗚拷绌跺叾鐩稿叧娉曞緥璐d换銆�
2銆佹湰缃戞墍鏈夌殑鍥剧墖浣滃搧涓紝鍗充娇娉ㄦ槑鈥滄潵婧愶細涓浗缁忔祹缃戔€濆強/鎴栨爣鏈夆€滀腑鍥界粡娴庣綉(www.ce.cn)鈥�
銆€ 姘村嵃锛屼絾骞朵笉浠h〃鏈綉瀵硅绛夊浘鐗囦綔鍝佷韩鏈夎鍙粬浜轰娇鐢ㄧ殑鏉冨埄锛涘凡缁忎笌鏈綉绛剧讲鐩稿叧鎺堟潈浣跨敤
銆€ 鍗忚鐨勫崟浣嶅強涓汉锛屼粎鏈夋潈鍦ㄦ巿鏉冭寖鍥村唴浣跨敤璇ョ瓑鍥剧墖涓槑纭敞鏄庘€滀腑鍥界粡娴庣綉璁拌€匵XX鎽勨€濇垨
銆€ 鈥滅粡娴庢棩鎶ョぞ-涓浗缁忔祹缃戣鑰匵XX鎽勨€濈殑鍥剧墖浣滃搧锛屽惁鍒欙紝涓€鍒囦笉鍒╁悗鏋滆嚜琛屾壙鎷呫€�
3銆佸嚒鏈綉娉ㄦ槑 鈥滄潵婧愶細XXX锛堥潪涓浗缁忔祹缃戯級鈥� 鐨勪綔鍝侊紝鍧囪浆杞借嚜鍏跺畠濯掍綋锛岃浆杞界洰鐨勫湪浜庝紶閫掓洿
銆€ 澶氫俊鎭紝骞朵笉浠h〃鏈綉璧炲悓鍏惰鐐瑰拰瀵瑰叾鐪熷疄鎬ц礋璐c€�
4銆佸鍥犱綔鍝佸唴瀹广€佺増鏉冨拰鍏跺畠闂闇€瑕佸悓鏈綉鑱旂郴鐨勶紝璇峰湪30鏃ュ唴杩涜銆�

鈥� 缃戠珯鎬绘満锛�010-81025111 鏈夊叧浣滃搧鐗堟潈浜嬪疁璇疯仈绯伙細010-81025135 閭锛�

精彩图片
鍏充簬缁忔祹鏃ユ姤绀� 锛� 鍏充簬涓浗缁忔祹缃� 锛� 缃戠珯澶т簨璁� 锛� 缃戠珯璇氳仒 锛� 鐗堟潈澹版槑 锛� 浜掕仈缃戣鍚妭鐩湇鍔¤嚜寰嬪叕绾� 锛� 骞垮憡鏈嶅姟 锛� 鍙嬫儏閾炬帴 锛� 绾犻敊閭
缁忔祹鏃ユ姤鎶ヤ笟闆嗗洟娉曞緥椤鹃棶锛�鍖椾含甯傞懌璇哄緥甯堜簨鍔℃墍    涓浗缁忔祹缃戞硶寰嬮【闂細鍖椾含鍒氬钩寰嬪笀浜嬪姟鎵€
涓浗缁忔祹缃� 鐗堟潈鎵€鏈�  浜掕仈缃戞柊闂讳俊鎭湇鍔¤鍙瘉(10120170008)   缃戠粶浼犳挱瑙嗗惉鑺傜洰璁稿彲璇�(0107190)  浜琁CP澶�18036557鍙�

浜叕缃戝畨澶� 11010202009785鍙�

“好友关系”是隐私吗?

2021-02-05 07:58 来源:南方日报 笃鲜

  2019年,王先生下载微视APP后,发现他在微信、QQ上的好友信息被自动获取,于是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起诉腾讯。2021年1月22日,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

  这个话题极具现实意义。很多人早已习惯选用某些国民级别的社交软件账号一键注册其他平台账户。对于平台方来说,如果社交软件好友关系不被认为是隐私,意味着只要用户选择“一键登录”,互联网公司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用户社交链,实现其内部产品之间引流,扩大与其他公司同类型产品竞争优势。

  论及身为用户的感受,对我来说,使用不同平台是在经营一个个“小花园”,通过有差异的掩饰与表达,找到自我坚持、同好共聚与社群包容之间的平衡点。一旦花园之间的“篱笆”被打破,平衡也不复存在。在网上稍一检索“为何不愿让熟人关注自己的XX账号”就会发现,相当一部分群体都不愿意让A平台的好友知晓自己在B平台的动态。

  既然存在分歧,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民法典》首次对隐私作出定义,“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立法保护隐私权是一次进步,可惜保护力度有限,措辞仍比较笼统模糊,怎样界定私密?谁来判断愿不愿意为他人知晓?是信息生产者,还是信息处理者,抑或是法院?

  回到案件本身。法院认为,好友关系不包含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不能通过好友关系使原告人格权受侵害,因此好友关系不属于原告隐私。这可能在某种角度上有一定道理,然而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却仿佛隔靴搔痒:用户不是因为A平台的好友是隐私,所以不想让B平台共享,而是因为B平台的内容是隐私,所以不想让A平台的好友看到。原告诉求已经很清楚了,判决依然方枘对圆凿,岂不怪哉?

  很有必要一提,根据相关报道,2019年,哈尔滨某法院曾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要求腾讯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王先生隐私权的行为。因该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才受理本案。2020年,黄女士因同一家公司的另一款读书APP强制用户共享好友关系、默认公开读书信息,起诉其侵犯隐私权。北京某法院也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同案不同判,不亦怪哉?

  毋庸讳言,国家、企业、个人等不同主体对“隐私”的理解差别很大。推究立法本意,法律强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显然偏重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目前,涉案视频和读书APP均已作出调整,在用户登录时询问是否同意共享好友,而王先生表示仍将提起上诉。诉讼结果如何,每个人心中都有杆秤。

(责任编辑:邓浩)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