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市场体系是我国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的再深化与再发展。中办、国办日前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下称《方案》),是我国下一步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纲领性文件,对破除我国市场分割、制度壁垒、制度性开放安全等挑战,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高标准市场体系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布局与新突破
高标准市场体系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就已提出,2020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十九届五中全会将“高标准市场体系基本建成”确定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并提出要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这是党中央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提出的全面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的战略布局。《方案》从市场体系基本制度、要素市场、市场环境、市场开放、市场监管等五个方面做了详尽的战略部署。
为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和全面贯彻《方案》的战略部署,有必要对高标准市场体系和国内统一大市场从理论和实践上做出清晰阐释。
高标准市场体系和国内统一市场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目的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大市场。高标准市场体系的特点可以概括为“高效、高质、高水平”。“高效”是指高效率配置要素资源。通过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各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促进商品、资本、劳动力等要素自由流动,高效率配置生产要素,促进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高质”是指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虽然根据世界银行《2020年世界营商环境报告》,我国营商环境排名已经大幅上升到第31位,仍然需要建立一套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法制保障的新机制和指标评价体系,持续提升我国营商环境。“高水平”是指高水平的市场监管,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全覆盖监管,在全国实现市场监管一体化。
国内统一大市场,则是对全国市场重新进行一体化的设计与安排,按照新的高标准市场体系的模板,形成统一的市场机制、规则和标准,进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高标准市场体系”与“国内统一大市场”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可以统一为“高标准的全国统一市场”,其内涵是高标准市场体系,其外延则是统一大市场。
建设高标准统一大市场是一项系统性改革工程,需要顶层设计,通过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借鉴国内外经验,进行不懈的研究、探索、试点、调整和完善。《方案》对于深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十四五”时期乃至二〇三五年转换经济发展方式,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深远影响。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
完善市场体系基本经济制度,建设市场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平等保护产权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破除区域分割,不断放宽市场准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综合评估。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建立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价格反应灵活,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制度。
破除市场体制障碍,实行平等准入。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取缔不必要或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条件及隐性壁垒,禁止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反对不合理的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实行公平竞争;破除地区垄断,禁止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措施。
统一市场规则,实行公正监管。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市场规则和标准,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做到“双随机、一公开”和包容审慎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管,加强对重点价格和要素市场的重点领域监管,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形成依法诚信的自律监管机制,最终形成市场监管一体化,维护市场安全和稳定。
促进制度开放,对接国际市场规则。促进自由贸易区的制度改革,实现国际市场的商品、资本、人员等要素自由流动。放宽外资进入负面清单和外资安全审查,强化产权保护,保障公平竞争,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国际投资环境。
形成一套高标准市场指标体系。包括高质量商品标准,检验检疫标准,金融、通讯、物流等高效服务体系,统一技术标准,实现资格认证和资质认证,统一信用评价标准,完善交通物流、新型基础设施及金融支付系统等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可先在省级示范区进行,不断试错、纠偏和调整,逐步向全国推广。
加快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市场改革和制度开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为形成全国统一市场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作者为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