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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林彬: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制度自信

2021年01月04日 08:03   来源:广州日报   

  2021年1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迈入了“民法典时代”。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评价我国民法典为“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领域最重要、最基础的“压舱石”法律,民法典关乎国家经济体制、社会功能运行、人民生活生产等方方面面。民法典不仅立足中国实际,也是直面回答并解决中国问题的“中国方案”。

  回答并解决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民法制度完善问题

  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我国民法典确认了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财产权、市场交易规则等市场经济基本内容。更重要的是,民法典清晰地划分了政府公权力与民事主体享有的私权利之间“你进我退”的“楚河汉界”法律界限,说清楚了政府能做什么、民事主体能做什么。例如民法典第10条规定,有法律依法律,没法律依习惯。这就要求政府在民事活动相关执法过程中,破除以往没有法律时依据政府政策办事的惯例,尊重民事主体通过民俗习惯与交易惯例自发形成的生活与交易秩序。

  民法是私法,但私法不等于私有制。我国民法典关于公有财产物权保护的规范,是对所谓私法助长“私有化”思潮的进一步否定。因为社会主义中国强盛的一个根源,来源于其公有制基础,特别是土地的公有制。因此,面对疫情问题,中国能调动一切资源,不惜一切代价,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我国民法典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上,不仅要确认与保护民事主体的私人财产权,也要确认与保护公有财产权,诸如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有私用财产的用益物权(如农村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解决财产关系上公权与私权矛盾关系的“中国方案”。

  回答并解决了“平等与公平关系”的民法制度完善问题

  平等是民法的关键词。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即意味着不同主体之间,需要是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民法典将平等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强调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包括市场交易在内的所有民事活动时,其法律地位平等,同时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此外,民法典将包括政府在内的机关法人归为特别法人,要求机关法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也应遵守和其他民事主体相同的民事法律规则,不享有任何特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同民事主体的资源禀赋、信息获取能力等方面各不相同。因此,立法者需要谨慎处理平等和公平关系,有必要时需对未成年人、消费者、业主等主体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予以特别保护,以呵护社会生活中的困难群体,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如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第1084条明确父母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同时,增加了已满八周岁的子女自行决定跟谁的条文,尊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的意愿,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在舒适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对于消费者保护,民法典针对商家常通过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一步强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加强对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保护。如民法典第496条规定,若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接受格式条款一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没有法律约束力。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民法典创立了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财产权制度,以及主要针对困难群体(如孤寡老人)设立的住房居住权制度,对于依法保护民事主体中“困难群体”人身权与财产权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体现民法典的人文关怀,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社会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中国方案,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意义。

  回答了“传统与现代关系”的民法制度完善问题

  我国民法典既继承了包括古代罗马法和近现代《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等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成果,特别是沿用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制定和实施民事单行法律的主要内容,诸如民事主体、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民法制度与规范,占据了民法典70%的制度与规范内容。同时,民法典与时俱进,直面并解决未来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民法问题,因此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民法典。

  “法与时转则治”。比如,不同于西方国家民法典对人身权利只能通过人身权制度进行保护,我国民法典在人身权制度之外,将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如民法典人格权编除了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声音权进行了规定之外,还明文禁止侵害他人包括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在内的隐私权;还关注了性骚扰、器官捐赠、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个人肖像等问题,体现了解决现代网络经济与数据市场发展对传统人身权与财产权挑战即所谓“传统与现代关系”问题的中国方案,并且较好地反映了《世界人权宣言》核心条文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在中国的实践,彰显了信息社会背景下人格权保护的特殊价值,是我国立法对世界法律文明的贡献。此外,我国民法典既有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对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所体现。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良家风”“夫妻互相关爱”和“英雄烈士名誉权”等条款入典,是解决“传统与现代关系”问题中国方案的又一典型例证。

  回答并解决了“民法与商法关系”的民法制度完善问题

  贯彻“以民为本”精神是我国民法典最为闪耀的特点,因此民法典首先姓“民”,详细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活动规则,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但不同于大多数制定民法典的西方国家都遵循“民商分立”一般立法模式即将民法典定位为民事主体基本法,而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立法任务交由商法典完成;我国民法典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在以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为第一立法任务的新时代中国,我国民法典首先定位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并承担了西方绝大多数国家通过商法典明确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立法任务,在民法典各编(尤其是总则、物权、合同及人格编)兼收并蓄了大量的商法思维和商事法律规范,因此民法典姓“民”也姓“商”。例如,民法典没有采取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关于法人分类为公法人与私法人的一般立法例,将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即吸收了商法中以营利性作为界定商事主体的基本特征。

  对于过度追求商业利益而影响社会秩序的商事活动,民法典也予以严厉处置。例如,针对高利贷、套路贷、校园贷泛滥的问题,民法典第680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要求借款利率不得高于国家有关规定,在民商事基本法层面否认高利贷合同效力,规定利息约定不明条件下,民事借贷原则无息,而商事借贷原则有息,是解决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中民商制度“适度分离”关系问题的中国方案。

  回答并解决了“小家与大家关系”的民法制度完善问题

  中国人对“家”的理解不同于西方人,家庭的联结纽带除了横向的、契约性夫妻关系外,更突出的是纵向的、血缘的代际联结,这使得家内发生种种复杂的民事关系,而家之治理也成为国之治理的基础,故《大学》曰:“家齐而后国治”。因计划生育的推行,当下的家更多地是由父母以及独生子女组成,规模减小的“小家”成为了社会的普遍趋势。民法典则将“小家”面临的父母扶养问题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体现出立法者对家庭伦理道德的引导,以此鼓励人们培育优良家风,创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

  例如民法典将“亲属”概念的范围从由自己和配偶、子女、父母所组成的“小家”,扩展到了包含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在内的“大家”;第1128条赋予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以代位继承的权利。通过扩大亲属关系与遗产继承主体范围来加深亲情的凝聚力,提出了解决“小家难顾大家”问题的中国方案。

  上述我国民法典在回答并解决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关系的民法制度完善问题,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制度自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因此,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广泛开展民法典学习与宣传活动,全面认识并深入理解民法典,养成在各种民事活动中遵守民法的意识,解决问题靠民法的能力,特别是把尊重私权和保护私权做为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施政理念的主要措施,据此通过民法典实施形成“良法善治”这一当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思路与主基调。

  (作者系中山大学教授,广东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会长)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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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林彬: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制度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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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迈入了“民法典时代”。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评价我国民法典为“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领域最重要、最基础的“压舱石”法律,民法典关乎国家经济体制、社会功能运行、人民生活生产等方方面面。民法典不仅立足中国实际,也是直面回答并解决中国问题的“中国方案”。

  回答并解决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民法制度完善问题

  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我国民法典确认了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财产权、市场交易规则等市场经济基本内容。更重要的是,民法典清晰地划分了政府公权力与民事主体享有的私权利之间“你进我退”的“楚河汉界”法律界限,说清楚了政府能做什么、民事主体能做什么。例如民法典第10条规定,有法律依法律,没法律依习惯。这就要求政府在民事活动相关执法过程中,破除以往没有法律时依据政府政策办事的惯例,尊重民事主体通过民俗习惯与交易惯例自发形成的生活与交易秩序。

  民法是私法,但私法不等于私有制。我国民法典关于公有财产物权保护的规范,是对所谓私法助长“私有化”思潮的进一步否定。因为社会主义中国强盛的一个根源,来源于其公有制基础,特别是土地的公有制。因此,面对疫情问题,中国能调动一切资源,不惜一切代价,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我国民法典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上,不仅要确认与保护民事主体的私人财产权,也要确认与保护公有财产权,诸如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有私用财产的用益物权(如农村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解决财产关系上公权与私权矛盾关系的“中国方案”。

  回答并解决了“平等与公平关系”的民法制度完善问题

  平等是民法的关键词。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即意味着不同主体之间,需要是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民法典将平等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强调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包括市场交易在内的所有民事活动时,其法律地位平等,同时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此外,民法典将包括政府在内的机关法人归为特别法人,要求机关法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也应遵守和其他民事主体相同的民事法律规则,不享有任何特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同民事主体的资源禀赋、信息获取能力等方面各不相同。因此,立法者需要谨慎处理平等和公平关系,有必要时需对未成年人、消费者、业主等主体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予以特别保护,以呵护社会生活中的困难群体,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如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第1084条明确父母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同时,增加了已满八周岁的子女自行决定跟谁的条文,尊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的意愿,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在舒适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对于消费者保护,民法典针对商家常通过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一步强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加强对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保护。如民法典第496条规定,若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接受格式条款一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没有法律约束力。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民法典创立了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财产权制度,以及主要针对困难群体(如孤寡老人)设立的住房居住权制度,对于依法保护民事主体中“困难群体”人身权与财产权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体现民法典的人文关怀,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社会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中国方案,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意义。

  回答了“传统与现代关系”的民法制度完善问题

  我国民法典既继承了包括古代罗马法和近现代《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等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成果,特别是沿用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制定和实施民事单行法律的主要内容,诸如民事主体、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民法制度与规范,占据了民法典70%的制度与规范内容。同时,民法典与时俱进,直面并解决未来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民法问题,因此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民法典。

  “法与时转则治”。比如,不同于西方国家民法典对人身权利只能通过人身权制度进行保护,我国民法典在人身权制度之外,将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如民法典人格权编除了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声音权进行了规定之外,还明文禁止侵害他人包括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在内的隐私权;还关注了性骚扰、器官捐赠、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个人肖像等问题,体现了解决现代网络经济与数据市场发展对传统人身权与财产权挑战即所谓“传统与现代关系”问题的中国方案,并且较好地反映了《世界人权宣言》核心条文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在中国的实践,彰显了信息社会背景下人格权保护的特殊价值,是我国立法对世界法律文明的贡献。此外,我国民法典既有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对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所体现。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良家风”“夫妻互相关爱”和“英雄烈士名誉权”等条款入典,是解决“传统与现代关系”问题中国方案的又一典型例证。

  回答并解决了“民法与商法关系”的民法制度完善问题

  贯彻“以民为本”精神是我国民法典最为闪耀的特点,因此民法典首先姓“民”,详细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活动规则,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但不同于大多数制定民法典的西方国家都遵循“民商分立”一般立法模式即将民法典定位为民事主体基本法,而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立法任务交由商法典完成;我国民法典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在以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为第一立法任务的新时代中国,我国民法典首先定位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并承担了西方绝大多数国家通过商法典明确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立法任务,在民法典各编(尤其是总则、物权、合同及人格编)兼收并蓄了大量的商法思维和商事法律规范,因此民法典姓“民”也姓“商”。例如,民法典没有采取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关于法人分类为公法人与私法人的一般立法例,将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即吸收了商法中以营利性作为界定商事主体的基本特征。

  对于过度追求商业利益而影响社会秩序的商事活动,民法典也予以严厉处置。例如,针对高利贷、套路贷、校园贷泛滥的问题,民法典第680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要求借款利率不得高于国家有关规定,在民商事基本法层面否认高利贷合同效力,规定利息约定不明条件下,民事借贷原则无息,而商事借贷原则有息,是解决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中民商制度“适度分离”关系问题的中国方案。

  回答并解决了“小家与大家关系”的民法制度完善问题

  中国人对“家”的理解不同于西方人,家庭的联结纽带除了横向的、契约性夫妻关系外,更突出的是纵向的、血缘的代际联结,这使得家内发生种种复杂的民事关系,而家之治理也成为国之治理的基础,故《大学》曰:“家齐而后国治”。因计划生育的推行,当下的家更多地是由父母以及独生子女组成,规模减小的“小家”成为了社会的普遍趋势。民法典则将“小家”面临的父母扶养问题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体现出立法者对家庭伦理道德的引导,以此鼓励人们培育优良家风,创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

  例如民法典将“亲属”概念的范围从由自己和配偶、子女、父母所组成的“小家”,扩展到了包含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在内的“大家”;第1128条赋予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以代位继承的权利。通过扩大亲属关系与遗产继承主体范围来加深亲情的凝聚力,提出了解决“小家难顾大家”问题的中国方案。

  上述我国民法典在回答并解决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关系的民法制度完善问题,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制度自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因此,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广泛开展民法典学习与宣传活动,全面认识并深入理解民法典,养成在各种民事活动中遵守民法的意识,解决问题靠民法的能力,特别是把尊重私权和保护私权做为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施政理念的主要措施,据此通过民法典实施形成“良法善治”这一当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思路与主基调。

  (作者系中山大学教授,广东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会长)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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