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惠水县一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因工受伤,聘请律师后,拿到180万元的赔偿款。但是律师根据双方代理合同,拿走了90万元作为律师费。12月26日,广州市司法局官方微博发布,指出如查实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12月27日 《每日经济新闻》)
180万工伤赔偿款,一下子被律师抽走了90万元。这位律师的做法,引发舆论强烈质疑,普遍认为,收费太高,缺乏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此起公共事件背后风险代理收费的潜规则,也由幕后走向了前台,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所谓风险代理,通俗一点讲,就是律师打赢官司才收取律师费,否则,分文不收。高风险,高投入,对应着高回报,似乎也合乎常理。律师接类似的官司,前期自己要付出金钱、时间等成本,若打不赢,相当于无功而返,得不到任何回报,反而白白浪费掉各项成本支出。
可是,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民事案件,律师收费不得采取风险代理模式,胜诉抽取高额提成。显然,从法理上来看,律师签订所谓合同,收取天价风险代理费,已触碰到法律的“红线”。
国家层面之所以如此制度安排,源于这部分需要法律救济的人群,收入相对低下,抗经济风险较弱,属于弱势群体,若再从他们所获取赔偿款项中,抽取高额律师费,不仅会让这部分人难以承受,影响日常生活,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但现实情况是,农民工群体大都经济收入相对较少,若一旦遇到工伤,他们极有可能付不起高额律师费。于是有些想维权又因财力不允许的农民工,就会被迫选择风险代理,这样就可以等到官司赢了后再付律师费。
显然,尽管工伤赔偿案件走风险代理路径,不合乎法律,但现实中,的确给不少农民工解决了燃“钱”之急,破解了维权难题。所以,笔者觉得,工伤赔偿不能总困在“风险代理制度里”,应给一个制度性出口。
具体点讲,不妨修改现行《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明确工伤赔偿案件,可以走风险代理来解决。与此同时,基于农民工弱势群体收入低的情形,可以规定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15%。作为“高压线”,不可突破。当然,还可以引入律师费传付制度,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总而言之,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工打官司成本,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受损害。
(责任编辑:臧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