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南京要求售楼处未经同意不得拍摄来访人员面部信息、杭州规定物管不得强制业主使用人脸识别等设施,《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日前表决通过,明确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且不得采集自然人的生物识别等信息。
近年来,围绕人脸识别的争议不断。前不久,“人脸识别第一案”一审宣判,认定杭州野生动物世界采集消费者照片信息超出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不具有正当性。与此同时,一则“戴着头盔看房”的视频广为流传。据报道,一些售楼处通过人脸识别判断购房者是否为“渠道客户”或“首次签单”,进而决定是否给予购房优惠。诸如此类争议,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脸识别应用之广泛,甚至达到泛滥地步,也体现出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有显著提升。两相冲突,不少地区开始跟进立法,限制人脸识别应用。
既然如此,要不要立法禁止人脸识别技术,“永绝后患”呢?
技术具有中立性。在数字时代,需要更先进的技术手段验证身份保证安全。人脸识别与验证指纹、签名等方式相比更加便捷,但真正令人担忧的是,人们可以明确获知被采集、验证指纹,有时却无从得知被“偷拍”。如今,很多场所出入口强制使用人脸识别、一些银行机构和APP也滥用人脸识别,用户没有太多选择权,极易产生与人脸识别挂钩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在监管方面,与其全面禁止,相对合理的办法是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在事先划定范围与事后惩治违规收集行为两方面,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加以规范。
事实上,国家层面立法已经提速。《民法典》将自然人生物识别信息列为个人信息,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符合征得同意、公开处理规则、明示目的方式范围、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约定等条件。《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拟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处罚。国家网信办也出台征求意见稿,对38类常见类型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作出规定,相当于给包括人脸识别在内的个人信息收集行为开具了一张白名单。
不难看出,强化对个人信息收集的立法监管是大势所趋。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循序渐进,逐步细化立法。比如有些APP虽然做到了收集面部识别信息前征求用户意见,被拒绝后却反复询问,变相强迫用户同意,有些故意对范围和用途语焉不详,还有的线上及线下场所提供优惠诱导用户“刷脸”,如此等等,需要更具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划定法律的边界之后,实际执行效果如何,还要看落实情况。除了严格执法,通过拓宽投诉渠道调动公众的监督投诉积极性,或有利于遏制滥用人脸识别、过度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