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络秀场直播平台频频出现的流量造假、打赏争议等问题,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3日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其中明确,禁止未成年人打赏,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赏功能。(11月24日《北京青年报》)
《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未成年人网民规模达到1.75亿人,其中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3.1%,小学生互联网普及率也达到89.4%,未成年的网民规模由此可见一斑。这充分证明了我国互联网迅速普及的巨大成效,值得欣慰。
但也需正视的是,近年来直播行业也风生水起,由于缺乏相关必要规范,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防护措施缺失,到目前为止还存在诸多野蛮生长的现象。比如由于智能手机和便捷支付方式的普及,直播打赏对未成年人来说也几乎没有门槛,特别是玩梗要打赏,俨然成为目前很多主播们直播间花式要礼物的标配,造成未成年人激情打赏、巨额打赏现象屡屡发生,引发社会关注和争议。规范直播秀场未成年人激情、巨额打赏,社会一直在呼吁。
这种背景下,再看此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通知》,明确在网络秀场直播中禁止未成年人打赏,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赏功能,无疑是一个顺势应时的及时民心举措。在笔者看来,这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其实也是把未成年人打赏规制在法制轨道,体现了法治的多重要求。
众所周知,对于网络直播打赏的性质,目前来看还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的认为是赠与行为,有的认为是付费服务行为,还有的认为二者兼而有之,但更多的人倾向认为这会是一种付费服务行为。但不管是赠与还是付费服务,其都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无疑。
根据我国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是没有或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相关民事行为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由于其心智还未完全成熟,其所作出的激情打赏、巨额打赏等,如果父母等没有事后确认,就不具法律效力。而就近些年的未成年激情、巨额打赏引发的诸多问题看,不管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是网络直播打赏秩序看,最理想的状态,就是未成年人的网络直播打赏应该被限制。
事实上,这一法治精神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比如今年5月19日最高法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就规定未成年人打赏行为无效。《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
显而易见,此次国家广电总局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打赏,不但是对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解释和民意的呼应,也是根据这些法律精神对未成年人、相关直播平台等权益保障的进一步加厚,进而也是对疫情之下我国发力引导网络消费促健康发展后劲的整体呵护与助力。
徒法难以自威。当然,就现实而言,要想快速有效落实禁止未成年人打赏,在立法立规之外,还需执法部门严肃执法,平台落实主体监督责任,主播自觉,家校合力监督等,通过多方合力才能事半功倍。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