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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让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从容有序

2020年09月30日 07:41   来源:法治日报   奕 钧

  包括北京在内的地方立法行动,既是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科学有序进行的必要举措,同时也是为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9月25日下午,《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于即日起公布并生效实施。其中规定,任何人有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这是一部一再提速、急用先立的“快法”。从5月同意法规立项、挂网公开征求意见,到7月28日提请一次审议,再到9月25日二审通过,整个立法过程仅5个月。这是一部总结战“疫”经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良法,从明确分级指挥处置原则、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到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再到对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至上的理念贯穿始终。

  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公共卫生事件。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各地有成绩也有不足,有收获也有反思。突如其来的大考,也是梳理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体制的契机,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成为多省立法机关积极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今年5月公布施行。按照立法计划,《湖北省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条例》也将于近期提请审议。除此之外,重庆、江苏等地也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纳入了立法视野。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仅来势迅猛,而且往往难以预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应急措施与责任,既有助于快速协调部门分工、整合社会资源,也有助于及时控制事态发展、恢复正常秩序。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网络的意义不言而喻,而这也正是北京《条例》的亮点所在。

  按照《条例》要求,市、区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多渠道监测哨点建设,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除了设置监测哨点之外,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对经调查核实的报告人,给予奖励,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的同时,“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意味着需要打击的是“恶意”,而不是“不实报告”。允许医务人员“越级报告”,宽容“非恶意不实报告”,如此一来,当有助于扫除公众积极报告突发隐患的后顾之忧。相比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被动地进行应急处理,完善监测预警系统、鼓励普通公众报告隐患显然更能够防患于未然。

  众所周知,国家层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颁布于2003年,建立在充分吸取抗击“非典”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时隔十几年,不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和影响已发生较大变化,该条例中的一些疏漏也日益凸显,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医疗保障与费用分担——其虽然明确了“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但并未对如何加强医疗保障作出明确规定。

  现实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仅意味着巨大的安全风险,而且意味着沉重的医疗负担,确保患者及时得到有效诊治,既关乎个人安危,也关乎公共利益。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的“两个确保”,以及在此基础上推出的免费救治,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后顾之忧,为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起到了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正是因为吸取了这样的成功经验,此次北京条例提出,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医疗保障政策互补衔接,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用豁免制度,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使用,同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保险产品。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综观北京《条例》,完善监测预警旨在防患于未然,强化医疗保障致力于扫除后顾之忧。如此双管齐下,既可以调动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积极性,而且可以鼓舞积极治疗的信心,降低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从而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今年2月,司法部曾出台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其中强调,要推动立法和文件合法性审核,适时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以此为背景,包括北京在内的地方立法行动,既是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科学有序进行的必要举措,同时也是为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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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5日下午,《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于即日起公布并生效实施。其中规定,任何人有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这是一部一再提速、急用先立的“快法”。从5月同意法规立项、挂网公开征求意见,到7月28日提请一次审议,再到9月25日二审通过,整个立法过程仅5个月。这是一部总结战“疫”经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良法,从明确分级指挥处置原则、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到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再到对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至上的理念贯穿始终。

  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公共卫生事件。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各地有成绩也有不足,有收获也有反思。突如其来的大考,也是梳理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体制的契机,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成为多省立法机关积极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今年5月公布施行。按照立法计划,《湖北省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条例》也将于近期提请审议。除此之外,重庆、江苏等地也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纳入了立法视野。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仅来势迅猛,而且往往难以预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应急措施与责任,既有助于快速协调部门分工、整合社会资源,也有助于及时控制事态发展、恢复正常秩序。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网络的意义不言而喻,而这也正是北京《条例》的亮点所在。

  按照《条例》要求,市、区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多渠道监测哨点建设,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除了设置监测哨点之外,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对经调查核实的报告人,给予奖励,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的同时,“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意味着需要打击的是“恶意”,而不是“不实报告”。允许医务人员“越级报告”,宽容“非恶意不实报告”,如此一来,当有助于扫除公众积极报告突发隐患的后顾之忧。相比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被动地进行应急处理,完善监测预警系统、鼓励普通公众报告隐患显然更能够防患于未然。

  众所周知,国家层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颁布于2003年,建立在充分吸取抗击“非典”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时隔十几年,不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和影响已发生较大变化,该条例中的一些疏漏也日益凸显,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医疗保障与费用分担——其虽然明确了“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但并未对如何加强医疗保障作出明确规定。

  现实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仅意味着巨大的安全风险,而且意味着沉重的医疗负担,确保患者及时得到有效诊治,既关乎个人安危,也关乎公共利益。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的“两个确保”,以及在此基础上推出的免费救治,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后顾之忧,为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起到了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正是因为吸取了这样的成功经验,此次北京条例提出,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医疗保障政策互补衔接,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用豁免制度,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使用,同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保险产品。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综观北京《条例》,完善监测预警旨在防患于未然,强化医疗保障致力于扫除后顾之忧。如此双管齐下,既可以调动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积极性,而且可以鼓舞积极治疗的信心,降低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从而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今年2月,司法部曾出台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其中强调,要推动立法和文件合法性审核,适时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以此为背景,包括北京在内的地方立法行动,既是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科学有序进行的必要举措,同时也是为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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