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公司债注册制有利于落实国家战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应找准金融服务重点,通过公司债注册制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丰富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新实践,更好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8月7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贯彻落实新修订后的《证券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相关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今年3月份,新《证券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注册制开启。此后,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正式实行注册制,公司债券市场发展进入新阶段。除了股票注册制改革分步实施以外,公司债发行也要探索实施注册制,即沪深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此举可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丰富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新实践。
交易所债券市场稳步发展,使公司债注册制具备了较为成熟的实践和制度基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实施5年来,交易所债券市场稳步发展,从2015年1月份到2020年6月份,公司债券托管量由1.06万亿元增长到10万亿元。5年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建立了由证券交易所上市预审核、证监会采用简易核准程序的发行监管制度,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健全了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公司债券市场取得了长足发展,市场稳健运行,得到了广泛认可。
实施公司债注册制有利于落实国家战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序推动全产业链加快复工复产,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除加快打通产业链堵点之外,畅通资金链同样重要。因此,找准金融服务重点,通过公司债注册制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丰富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新实践;同时,充分发挥债券注册制优势,主动对接产业链核心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通过以预付款形式向上下游企业支付现金,降低中小企业现金流压力和融资成本。
当前,应加快制定并完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的配套规则和业务指南。一方面,要压实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加强对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执业的监管,明确承销机构建立问责机制、防范过度激励和低价竞争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要明确对证券交易场所审核工作的监督机制,授权证券交易所负责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理、审核工作,同时,加强监督管理,明确证监会对证券交易场所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及其他公司债券业务监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以及证券交易场所的报告义务。
可以说,公司债券是新《证券法》实施后率先实行注册制的证券种类,是公司债券市场化、法治化发展进程的又一里程碑。市场各方应高效做好衔接,激发市场活力,为全面推进证券发行制度改革夯实基础、积累经验;确保注册制工作平稳落地,更好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作者:温济聪)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