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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直播”应重视合规风险

2020年07月08日 07:51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近日,在支付宝平台上举行的“理财直播节”搅动了市场的敏感神经。数据显示,目前已有近40家金融机构在支付宝上开设了107场理财直播,累计覆盖3419万人次,其中不乏基金公司、保险机构,甚至出现了国有大行的身影,有的直播间当晚交易金额更是达到了15.5亿元。

  笔者认为,作为一种互联网销售模式创新,通过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渠道开展的理财直播具有诸多优势,如有助于金融机构更便捷地与客户交流,进而了解客户需求、减少理财产品代销中间环节及费用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也应高度重视其中隐含的合规风险,务必把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重中之重。

  目前,理财直播市场“鱼龙混杂”。有的金融机构将线上、线下理财业务相混淆,图谋监管套利,有的直播主体不具有合法资质,有的直播内容存在误导宣传。那么,究竟应该如何保障合法合规呢?

  首先,需要厘清理财直播中的四个主体,即发布主体、运营主体、主播主体和互动人群,严格规范各类主体行为。从发布主体看,目前以抖音、快手、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为主;从运营主体看,涉及通过网络平台或借助直播软件开展直播活动的各类机构、个人等;从主播主体看,理财直播过程中的主播往往由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明星、知名主播等组成;互动人群则多为观看理财直播的金融消费者。为了有效防范合规风险,必须严格规范相关主体,促使各主体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充分保证合法合规。

  其中,金融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金融机构还需严格管理从业人员的个人理财直播行为,确保其营销信息合规准确。

  特别要注意的是,对于保险机构来说,其发布的保险短视频、直播内容,应规范使用机构简称,避免出现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等相混淆的情况,更不能违反规定以打折、红包、抽奖等形式变相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同时,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由于其为金融机构提供了营销服务,营销内容需要经过金融机构审核,以确保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金融机构则需要对营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责任。

  其次,要厘清理财直播不同销售模式间的区别与界限,进而强化监管的针对性。

  以保险直播营销为例,其销售模式通常分为两种,即提供可点击的网络链接直接投保和线上引流到线下销售场景转化。

  笔者认为,如果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视频提供的投保链接自主完成在线投保,那么这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发布保险普及知识或产品测评等内容、引导消费者私信联络并完成线下保险销售,那么就应该符合所属渠道类型及相关保险产品销售的监管要求。

  再次,应严格管理理财直播的相关内容。金融机构要遵守相关监管政策,不得出现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最后,由于理财直播仍处于发展初期,容易存在“业务创新跑在监管前面”等问题。接下来,监管部门应持续关注理财直播市场的新形势新变化,不断加大对理财直播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作者:郭子源)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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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直播”应重视合规风险

2020-07-08 07:51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近日,在支付宝平台上举行的“理财直播节”搅动了市场的敏感神经。数据显示,目前已有近40家金融机构在支付宝上开设了107场理财直播,累计覆盖3419万人次,其中不乏基金公司、保险机构,甚至出现了国有大行的身影,有的直播间当晚交易金额更是达到了15.5亿元。

  笔者认为,作为一种互联网销售模式创新,通过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渠道开展的理财直播具有诸多优势,如有助于金融机构更便捷地与客户交流,进而了解客户需求、减少理财产品代销中间环节及费用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也应高度重视其中隐含的合规风险,务必把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重中之重。

  目前,理财直播市场“鱼龙混杂”。有的金融机构将线上、线下理财业务相混淆,图谋监管套利,有的直播主体不具有合法资质,有的直播内容存在误导宣传。那么,究竟应该如何保障合法合规呢?

  首先,需要厘清理财直播中的四个主体,即发布主体、运营主体、主播主体和互动人群,严格规范各类主体行为。从发布主体看,目前以抖音、快手、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为主;从运营主体看,涉及通过网络平台或借助直播软件开展直播活动的各类机构、个人等;从主播主体看,理财直播过程中的主播往往由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明星、知名主播等组成;互动人群则多为观看理财直播的金融消费者。为了有效防范合规风险,必须严格规范相关主体,促使各主体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充分保证合法合规。

  其中,金融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金融机构还需严格管理从业人员的个人理财直播行为,确保其营销信息合规准确。

  特别要注意的是,对于保险机构来说,其发布的保险短视频、直播内容,应规范使用机构简称,避免出现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等相混淆的情况,更不能违反规定以打折、红包、抽奖等形式变相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同时,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由于其为金融机构提供了营销服务,营销内容需要经过金融机构审核,以确保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金融机构则需要对营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责任。

  其次,要厘清理财直播不同销售模式间的区别与界限,进而强化监管的针对性。

  以保险直播营销为例,其销售模式通常分为两种,即提供可点击的网络链接直接投保和线上引流到线下销售场景转化。

  笔者认为,如果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视频提供的投保链接自主完成在线投保,那么这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发布保险普及知识或产品测评等内容、引导消费者私信联络并完成线下保险销售,那么就应该符合所属渠道类型及相关保险产品销售的监管要求。

  再次,应严格管理理财直播的相关内容。金融机构要遵守相关监管政策,不得出现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最后,由于理财直播仍处于发展初期,容易存在“业务创新跑在监管前面”等问题。接下来,监管部门应持续关注理财直播市场的新形势新变化,不断加大对理财直播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作者:郭子源)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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