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辽宁葫芦岛,公交司机刘德宝为劝导不戴口罩的乘客带上口罩,遭到一名7旬大爷的两次掌掴。报警后,大爷因年过71周岁被免予处罚和拘禁。公交公司为刘德宝颁发了500元委屈奖,由于大爷拒不赔偿,拒不道歉,目前,刘德宝将通过法律维权。(6月18《潇湘晨报》)
为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各地都出台了相关防疫措施,其中规定,乘坐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戴口罩,不戴口罩者,可以拒绝其上车。辽宁葫芦岛这名7旬大爷却偏偏“不信邪”,面对公交司机要求带口罩的劝导,不但不听,竟然两次掌掴司机,性质比较恶劣。但他由于年龄过大被免予处罚和拘禁。笔者认为,此事件不能止于老人免于处罚,对这种“倚老卖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须有相应制约措施,才能有效遏制类似违法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在公共场合如果不戴口罩,对自己和他人都增加了病毒感染的风险。按理说,乘坐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戴口罩,应是配合防疫的自觉行为,但少数人就是不自觉,拒绝在公共场合戴口罩。按照规定,不戴口罩公交司机可以拒绝乘客乘坐公交车。然而,在此事件中,7旬大爷“倚老卖老”态度十分嚣张,两次掌掴殴打司机,并且事后拒不赔偿,拒不道歉。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70周岁以上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此事件中,由于老人年龄过大,被免予处罚和拘禁,这在客观上纵容了“倚老卖老”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对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束手无策”,不会受到任何惩罚,那么,一些无良老人便会“倚老卖老”进行效仿,不仅将增加了社会管理难度,潜在的危害公共安全隐患也难以消除。
其实,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将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同时,《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殴打公交司机,显然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有法可依,多地都有殴打公交司机被行政拘留或判刑的案例,有效遏制了此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而对超过规定年龄的老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其依法免于处罚无可厚非,但不能免于任何制约措施和手段,让“倚老卖老”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难怪老人拒不赔偿,拒不道歉,“不伤筋动骨”谁会服软?这种现象,显然有违社会法治的公平正义。
因此,有必要对“倚老卖老”违法犯罪行为加以制约。一方面,“倚老卖老”不该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在对年龄过大老人免于治安或刑事处罚的同时,不妨课以高额的罚款,让老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依法支持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索赔经济赔偿,责令赔礼道歉,用强制性手段令老人服软。此外,还可施以社会联合惩戒,制约老人的违法行为,如对有危害公共安全前科的老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从而起到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消除公共安全隐患,遏制“倚老卖老”违法行为。
简而言之,针对“倚老卖老”违法犯罪行为,既有免于拘禁等处罚的人性化温情,又要有相应的制约手段,才能倒逼少数老人摒弃“倚老卖老”的行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少给社会添乱和添堵。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