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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捂车位”输官司,可否成例?

2020年06月19日 08:52   来源:广州日报   连海平

  买房后多次咨询想要买车位,一直被告知“卖光了”,直到相关部门约谈了开发商才买到,不过价格已翻了一番。于是,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差价7万余元。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在这则社会新闻的网络评论区,众网友竖起了“大拇指”,说明在这个问题上“民愤极大”。其实,开发商“捂车位”现象不是今天才出现,也不是苏州才发生。至少在十多年前,媒体就作过类似报道,个别小区还因此引发冲突。

  面对私家车保有量逐年增加、车位价格不断上涨的态势,个别开发商吃完“肉”之后连“汤”都不放过,打起了停车位的主意。“捂车位”无非就是待价而沽,等到价位上涨之后再卖,再赚上一笔。可怜那些业主,买房时想买车位,开发商说“卖光了”,导致有车没位停,等到车位价格大幅度上涨之后,开发商又说有车位卖了,业主不但多花钱,还被开发商耍了一把,这种感觉实在不好受。

  正是这个原因,苏州中院这个判决让围观群众着实赞了一把。冷静之后,相信许多人都心生期盼:开发商“捂车位”输官司,可否成例?似乎不乐观。从这个案子来看,法官认定该开发商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这一说法可这样引申,假如开发商当初没有故意隐瞒车位信息,明摆着就是有车位不卖,业主就未必能赢这场官司。

  在小区车位问题上,《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此规定虽然赋予了业主的优先权,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开发商在售楼时必须同时出售车位。未必需要出售,只要开发商将车位临租给本小区业主,而不是外人,就不会违反这一规定。要改变这一状况,就必须在法规上做出调整,规定开发商在售楼时就必须附带公开所有车位信息,并在一定时间公开销售。如此,就可以解决开发商“捂车位”问题了。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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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捂车位”输官司,可否成例?

2020-06-19 08:52 来源:广州日报 连海平

  买房后多次咨询想要买车位,一直被告知“卖光了”,直到相关部门约谈了开发商才买到,不过价格已翻了一番。于是,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差价7万余元。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在这则社会新闻的网络评论区,众网友竖起了“大拇指”,说明在这个问题上“民愤极大”。其实,开发商“捂车位”现象不是今天才出现,也不是苏州才发生。至少在十多年前,媒体就作过类似报道,个别小区还因此引发冲突。

  面对私家车保有量逐年增加、车位价格不断上涨的态势,个别开发商吃完“肉”之后连“汤”都不放过,打起了停车位的主意。“捂车位”无非就是待价而沽,等到价位上涨之后再卖,再赚上一笔。可怜那些业主,买房时想买车位,开发商说“卖光了”,导致有车没位停,等到车位价格大幅度上涨之后,开发商又说有车位卖了,业主不但多花钱,还被开发商耍了一把,这种感觉实在不好受。

  正是这个原因,苏州中院这个判决让围观群众着实赞了一把。冷静之后,相信许多人都心生期盼:开发商“捂车位”输官司,可否成例?似乎不乐观。从这个案子来看,法官认定该开发商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这一说法可这样引申,假如开发商当初没有故意隐瞒车位信息,明摆着就是有车位不卖,业主就未必能赢这场官司。

  在小区车位问题上,《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此规定虽然赋予了业主的优先权,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开发商在售楼时必须同时出售车位。未必需要出售,只要开发商将车位临租给本小区业主,而不是外人,就不会违反这一规定。要改变这一状况,就必须在法规上做出调整,规定开发商在售楼时就必须附带公开所有车位信息,并在一定时间公开销售。如此,就可以解决开发商“捂车位”问题了。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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