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立法必须防范老赖恶意“钻空子”

2020年06月04日 12:46   来源:东方网   丁家发

  个人破产制度真的要来了!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6月3日中国新闻网)

  深圳市将在国内首开先河,个人破产立法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立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给一些“诚实但不幸者”有翻盘的机会,他们通过个人破产程序,爬出巨额债务的泥潭,然后“一身轻”重新通过个人的努力和奋斗,再逐步回归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个人破产立法于国于民都是利好,但必须防范一部分老赖“钻空子”,利用个人破产程序来恶意逃避债务。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是指欠债的人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钱,又跟债主无法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的过程。如今,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一代,超前消费意识越来越强,购置住房、汽车、大众消费品等贷款越积越多,或因巨额举债创业失败,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大“负翁”,最终无力偿还,陷入巨额债务的泥潭,导致生活极其困难,甚至走上不归路。这其中有一部分人,属于“诚实但不幸者”,如果其巨额债务无法通过合法的形式予以免除,可能一辈子甚至几辈子都还不完,更谈不上人生翻盘从头再来了。

  个人破产制度是国家破产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未同时推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被称为“半部破产法”。由于没有个人破产相关法律法规,当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会出现债主想方设法追债,债务人如惊弓之鸟四处逃债的局面,常常引发矛盾和冲突甚至造成家庭惨剧,成为社会和家庭的不稳定因素。而通过破产制度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既能够防止债务追索中发生侵犯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又能够有效降低单一债权实现的成本。同时,破产保护也能够防止过度负债的个人债务人陷入绝境,降低因疾病、犯罪和失业等产生的社会成本。从完善法律制度及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等角度出发,近年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可见,立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也迫在眉睫。

  然而,让民众普遍担忧的一个问题,就是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们的狂欢,成为一些人“假破产、真逃债”的逃债工具。因此,个人破产立法既要给“诚实但不幸者”人生翻盘机会,还必须防范老赖恶意“钻空子”。深圳市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将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追溯制度,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也就是说,要用制度堵住恶意逃避债务的“漏洞”,让老赖们无恶意逃避债务的任何可乘之机。

  立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陷入债务泥潭的个人或家庭来说,实际上能够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让“诚实但不幸者”有人生翻盘的机会。期待深圳市尽快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制度,并全方位防止债务人滥用或恶意逃避债务行为,让“诚实但不幸者”能甩掉包袱,从容翻开人生新的一页。

(责任编辑:邓浩)

精彩图片

个人破产立法必须防范老赖恶意“钻空子”

2020-06-04 12:46 来源:东方网 丁家发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