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未成年少女,让她们更安全,避免受到性剥削,成为近日的热点话题。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就社会广泛关注的“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问题,建议修改刑法,完善我国现有的性同意年龄制度:对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的,性同意年龄改为18周岁;对男女年龄差不超5岁的恋爱对象,性同意年龄仍保持14周岁;对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5月20日中国妇女报)
就未成年人而言,虽然从性的自由的角度,提高到16岁后具有自决权,表面上“剥夺”了她们两年的“性自由的选择权”,但就未成年少女身心健康的保护却是有好处的。广大家长也有此共识。
对于个别违法犯罪者,却是极大地对实施犯罪的“阻遏”。因为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岁,只要与16岁以下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将不存在同意与否的概念,会直接按强奸罪论处,在法定的量刑定性标准提高之下,可以形成对16岁以下未成年少女的特殊保护。个别想打“未成年女孩子”主意的人,其猎捕的对象范围将大大降低,而因为女性年龄增长自我判断意识的增强,也必然给违法犯罪者带来更大的难度。
如何更好地对未成年人的性意愿进行保护,我认为有必要借鉴我国古代对未成年少女犯罪惩处的“严”。南宋时期,有一部法律叫做《庆元条法事类·杂门》,这部法律里有这么一条:“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对于奸淫10岁少女的,如果涉及折伤,就是“绞”,是比较严厉的惩罚。到了清代对于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打击更为严苛。清朝法律文本《大清律例》对幼女的性犯罪,有特别条款。条文规定:强奸12岁以下10岁以上的幼女,死刑,但秋后问斩,让其多活一段时间,即便幼女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也同样判决死缓,秋后问斩。如果强奸10岁以下的幼女,斩立决。
在国外,对保护未成年女性同样高度重视。主要体现在“性同意年龄”的提高上,也就是“持续拓宽”保护的年龄段,同样值得我们学习。进入20世纪,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把同意年龄提高到了16岁或18岁。在英国,不满16周岁的人没有完全的性同意权利;在美国,各州的规定不一样,但一般认为16-18岁以下的女性没有完全的性同意权利;在泰国,最初的同意年龄为13岁,1987年提高到15岁,1996年以性交易为目的的同意年龄更提高到18岁。
今年4月29日,韩国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法司委)召开全体会议,通过了《Telegram “N号房”事件防治法》,其中包括《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的特例法修订案》《刑法修正案》等。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中将未成年性自主决定权从13周岁提高到16周岁,扩大了保护范围。即与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均视为强奸。
韩国的“大动作”,不可能不影响国内舆论和代表委员们,邻国的强化立法或是我国立法的引子,提高对未成年人女性性自愿的保护年龄,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当然,公众担心的未成年同学之间的“性行为”怎么判定,一定会有合理合法的解释,广大家长们不用太过担心。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