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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救荒活民书》看古代的救灾法制

2020年02月26日 11:57   来源:法制日报   殷啸虎

  在中国古代数千年历史长河中,各种水旱瘟疫灾害不断,给农业生产和人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一旦灾害发生之后如何救济,就成为稳定社会、保障民生,同时也是考量政府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古代的“荒政”就是官府救济灾荒的政策、法令与制度,以及救济灾荒的理论和实践等的总称,早在《周礼》一书中,就有关于“荒政”记载:“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由政府贷种子或物资给人民以恢复生产);二曰薄征(减少农业税收);三曰缓刑;四曰弛力(免除劳役);五曰舍禁(开放禁令);六曰去几(减少或免除营业税);七曰眚礼(减少各种礼仪排场);八曰杀哀(简化丧葬礼仪);九曰蕃乐(减少各种娱乐活动);十曰多昏(简化婚礼程序,鼓励生育);十有一曰索鬼神(求神祭祀);十有二曰除盗贼。”从这些措施来看,可以说对于灾后恢复生产、保障人民的生活具有切实有效的作用。

  而中国古代系统记载和阐述救荒机制和法制的著作,当数南宋董煟撰写的《救荒活民书》。该书记载了中国古代救济灾荒法制的历史发展,阐述了各种救济灾荒措施的实施,记述了一些著名官员救济灾荒的实践和经验。同时,董煟也在书中表达了自己对各种救济灾荒的措施、机制和法制的观点。

  在《救荒活民书》中,董煟将中国古代主要的救济灾荒的措施归纳为20种:常平(即政府仓库储粮以调剂粮价)、义仓(即民间设置粮仓以备荒)、劝分(劝导人们相互调剂、互通有无)、禁遏籴(允许商人在粮食交易中牟利以促进流通)、不抑价、检旱(及时受理灾荒报告)、减租、贷种、恤农、遣使(派遣使者开仓救济)、弛禁、鬻爵、度僧、治盗、捕蝗、和籴、存恤流民、劝种二麦、通融有无、借贷内库。

  从这些措施来看,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通过政策和法制手段,顺应市场规律,最大限度保证灾后社会经济恢复和发展、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具体表现在:

  首先,在保证政府储备的同时,充分动用民间和社会力量救济灾荒。常平仓是中国古代政府为调节粮价,储粮备荒以供应官需民食而专门设置的粮仓,主要是运用价值规律来调剂粮食供应,充分发挥稳定粮食的市场价值的作用。在市场粮价低的时候,适当提高粮价进行大量收购,保证朝廷储藏粮食的粮仓的充盈,在市场粮价高的时候,适当降低价格进行出售。这一措施,既避免了“谷贱伤农”,又防止了“谷贵伤民”,对平抑粮食市场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政府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在保证常平仓储粮的同时,通过民间的“义仓”储粮以备饥荒;并且以“劝分”的方式鼓励民间调剂以达到自救的目的。

  其次,充分发挥运用市场进行调节,其中重要措施就是“不抑价”和“禁遏籴”。不抑价就是适当放开价格,允许随行就市。灾荒发生时由政府控制物价,这是必要的,但由此也会阻碍流通。董煟就认为:“比年为政者不明立法之意,谓民间无钱,须当藉定其价。不知官抑其价,则客米不来,若他处腾涌而此间之价独低,则谁肯兴贩?兴贩不至,则境内乏食”;而一旦“饥民手持其钱,终日惶惶,无告籴之所,其不肯甘心就死者,必起而为乱”。因此,应当顺应市场规律,允许商人牟利,并通过商人求利的行为使粮食供需达到平衡,以平抑粮价。另一项措施是“禁遏籴”。“遏籴”是禁止粮食跨境买卖,这本是中国古代官府控制粮价、保证粮食供应的一个重要措施,对于防止奸商囤积居奇、扰乱市场无疑是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但当灾荒发生时,粮价必然腾贵,此时若能取消地区间粮食买卖的禁令(禁遏籴),鼓励地区间的粮食流通,使丰稔之地的粮食流向灾荒地区,亦以达到赈灾的目的。因此,灾荒年份禁遏籴,不失为平抑粮价之良法。董煟就认为这样做“非惟可活吾境内之民,又且可活邻郡邻路之饥民”;反之,若“此间之米不许出吾界,他处之米亦不许入吾界,一有饥馑,环视壁立,无告籴之所,则饥民必起而作乱,以延旦夕之命,此祸乱之大速者也!”

  其三,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在灾荒发生后,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一是要放开市场,促进流通,保障供应;二是要及时开仓救济灾民,了解民间疾苦,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必要时要从国库中拿出资金以救济灾民,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三是要做好灾后的生产恢复,包括优先发展农业生产、减轻地租和农业税收、借贷生产资料等等;四是开源节流,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保证充足的资金用作灾民救济。

  其四,做好灾后的社会治安。大灾之后,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董煟就认为:“凶年饥岁,民之不肯就死亡者,必起而为盗,以延旦夕之命。倘不禁戢,则啸聚猖獗,其患有不可胜言者”。因此,要加大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证灾后社会秩序的稳定。

  虽然《救荒活民书》是中国古代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具有历史和时代的局限性;但其中的一些内容对于我们依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殷啸虎,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研究员)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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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救荒活民书》看古代的救灾法制

2020-02-26 11:57 来源:法制日报 殷啸虎

  在中国古代数千年历史长河中,各种水旱瘟疫灾害不断,给农业生产和人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一旦灾害发生之后如何救济,就成为稳定社会、保障民生,同时也是考量政府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古代的“荒政”就是官府救济灾荒的政策、法令与制度,以及救济灾荒的理论和实践等的总称,早在《周礼》一书中,就有关于“荒政”记载:“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由政府贷种子或物资给人民以恢复生产);二曰薄征(减少农业税收);三曰缓刑;四曰弛力(免除劳役);五曰舍禁(开放禁令);六曰去几(减少或免除营业税);七曰眚礼(减少各种礼仪排场);八曰杀哀(简化丧葬礼仪);九曰蕃乐(减少各种娱乐活动);十曰多昏(简化婚礼程序,鼓励生育);十有一曰索鬼神(求神祭祀);十有二曰除盗贼。”从这些措施来看,可以说对于灾后恢复生产、保障人民的生活具有切实有效的作用。

  而中国古代系统记载和阐述救荒机制和法制的著作,当数南宋董煟撰写的《救荒活民书》。该书记载了中国古代救济灾荒法制的历史发展,阐述了各种救济灾荒措施的实施,记述了一些著名官员救济灾荒的实践和经验。同时,董煟也在书中表达了自己对各种救济灾荒的措施、机制和法制的观点。

  在《救荒活民书》中,董煟将中国古代主要的救济灾荒的措施归纳为20种:常平(即政府仓库储粮以调剂粮价)、义仓(即民间设置粮仓以备荒)、劝分(劝导人们相互调剂、互通有无)、禁遏籴(允许商人在粮食交易中牟利以促进流通)、不抑价、检旱(及时受理灾荒报告)、减租、贷种、恤农、遣使(派遣使者开仓救济)、弛禁、鬻爵、度僧、治盗、捕蝗、和籴、存恤流民、劝种二麦、通融有无、借贷内库。

  从这些措施来看,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通过政策和法制手段,顺应市场规律,最大限度保证灾后社会经济恢复和发展、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具体表现在:

  首先,在保证政府储备的同时,充分动用民间和社会力量救济灾荒。常平仓是中国古代政府为调节粮价,储粮备荒以供应官需民食而专门设置的粮仓,主要是运用价值规律来调剂粮食供应,充分发挥稳定粮食的市场价值的作用。在市场粮价低的时候,适当提高粮价进行大量收购,保证朝廷储藏粮食的粮仓的充盈,在市场粮价高的时候,适当降低价格进行出售。这一措施,既避免了“谷贱伤农”,又防止了“谷贵伤民”,对平抑粮食市场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政府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在保证常平仓储粮的同时,通过民间的“义仓”储粮以备饥荒;并且以“劝分”的方式鼓励民间调剂以达到自救的目的。

  其次,充分发挥运用市场进行调节,其中重要措施就是“不抑价”和“禁遏籴”。不抑价就是适当放开价格,允许随行就市。灾荒发生时由政府控制物价,这是必要的,但由此也会阻碍流通。董煟就认为:“比年为政者不明立法之意,谓民间无钱,须当藉定其价。不知官抑其价,则客米不来,若他处腾涌而此间之价独低,则谁肯兴贩?兴贩不至,则境内乏食”;而一旦“饥民手持其钱,终日惶惶,无告籴之所,其不肯甘心就死者,必起而为乱”。因此,应当顺应市场规律,允许商人牟利,并通过商人求利的行为使粮食供需达到平衡,以平抑粮价。另一项措施是“禁遏籴”。“遏籴”是禁止粮食跨境买卖,这本是中国古代官府控制粮价、保证粮食供应的一个重要措施,对于防止奸商囤积居奇、扰乱市场无疑是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但当灾荒发生时,粮价必然腾贵,此时若能取消地区间粮食买卖的禁令(禁遏籴),鼓励地区间的粮食流通,使丰稔之地的粮食流向灾荒地区,亦以达到赈灾的目的。因此,灾荒年份禁遏籴,不失为平抑粮价之良法。董煟就认为这样做“非惟可活吾境内之民,又且可活邻郡邻路之饥民”;反之,若“此间之米不许出吾界,他处之米亦不许入吾界,一有饥馑,环视壁立,无告籴之所,则饥民必起而作乱,以延旦夕之命,此祸乱之大速者也!”

  其三,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在灾荒发生后,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一是要放开市场,促进流通,保障供应;二是要及时开仓救济灾民,了解民间疾苦,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必要时要从国库中拿出资金以救济灾民,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三是要做好灾后的生产恢复,包括优先发展农业生产、减轻地租和农业税收、借贷生产资料等等;四是开源节流,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保证充足的资金用作灾民救济。

  其四,做好灾后的社会治安。大灾之后,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董煟就认为:“凶年饥岁,民之不肯就死亡者,必起而为盗,以延旦夕之命。倘不禁戢,则啸聚猖獗,其患有不可胜言者”。因此,要加大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证灾后社会秩序的稳定。

  虽然《救荒活民书》是中国古代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具有历史和时代的局限性;但其中的一些内容对于我们依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殷啸虎,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研究员)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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