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50次主任(扩大)会议,听取并讨论了关于变更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的汇报。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经向54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征求意见,一致同意授权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由2020年1月17日变更为2020年2月3日。(2019年12月31日《云南日报》)
读了这则消息,不知道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是指的何规何条?也没听说有“征求意见”这一“同意授权”方式;笔者认为,主任会议不能随意代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更不能随意变更本级人大常委会已作出的决定。
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简称“人代会”)日期的确定,依法应当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人代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召集,当然包括人代会召开时间的确定。关于这一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有明确条文佐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第六条)地方人大议事规则一般也有同样的条文明确。如云南省人大议事规则第六条就是这样明确的。依法可见,召集人代会(包括决定开会时间和建议议程等)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任会议没有这个权限(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
主任会议不能越权代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主任会议是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而不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常设机关。因此,主任会议不能越俎代庖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需要临时紧急研究决定的事项,一些地方往往嫌麻烦加开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而是图省事以主任会议代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这显然不合法律。诸如实践中一些地方主任会议代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许可权,甚至还制定地方性法规授权允许,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发现,责令修改和停止执行。
一些地方基于特殊情况变更人代会日期,未尝不可。诸如: 2019年1月21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在中央党校开班。基于这一特殊情况,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原定人代会召开时间与这一重要时间节点有冲突的,不得不推迟。但是,应该要特别召开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来决定变更。
“征求意见”方式进行临时授权,有所不妥。据2019年11月29日《云南日报》报道,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已于2019年11月28日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决定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7日在昆明召开。时间过去一个月,出现了新的特殊情况(诸如人事安排、时间冲突),省人代会的时间需要变更,依法再开一次人大常委会进行变更,没有问题。但是,该省人大方面采取征求委员意见的方式,搞临时同意授权主任会议来变更人代会的召开时间,显然不妥。
一些特殊情况下或防止出现特殊情况,由本级人大常委会预先授权,未尝不可。依据人大议事规则,人代会的召开,一般要提前一个月做出决定并告知代表。于是,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召开人代会的时间,只明确了大概时间(诸如决定一个月后的某旬召开),并决定授权由主任会议确定具体召开时间;再如,一些地方提前一个月决定人代会的召开时间,并作出预防:“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人代会召开时间的,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变更”。笔者认为,采取预先授权的方式,既省去了加开一次人大常委会的麻烦,主任会议决定变更又不算越权违法,合乎法理。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