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运快要开始了,抢票软件“大显身手”的时候又到了。依赖抢票软件购买回家火车票,成了许多“城漂”的习惯。记者调查发现,提供抢票网络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有60个,加速包价格从20元至120元不等。尽管暗藏猫腻,网友吐槽不少,仍然备受欢迎。
春运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人口迁徙”,滋生了巨大购票需求,也催生了最大倒票“黄牛”群体。过去,“黄牛”倒卖火车票多采用“苦肉计”,自己或雇人在售票窗口漏夜排队买好某些热门车票后,再加价转手他人牟利。这种扰乱购票秩序的行为,被法律明令禁止,每年都有大批“黄牛”被绳之以法。
2010年12306网络购票系统开通,2012年元旦始实行乘坐火车实名制购票。这些措施,大大压制了“黄牛”倒票空间。不过,随着网络技术不断发展,抢票软件应势而生,且迭代迅速,野蛮生长,成为近年春运舆论热议话题。这种披上“高科技马甲”的软件,一直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算不算“黄牛”就是舆论争议焦点。
主张抢票软件不是“黄牛”的观点认为,在实名制条件下,抢票软件及其平台没有囤票事实,其通过技术手段加速抢票与其他人的网络购票行为并无二致。其实,纠缠有无囤票意义不大,有无造成实质性危害,才是衡量问题关键。而抢票软件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首先,抢票软件未经主管机构许可,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抢票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者,涉嫌非法经营;其次,越来越多的软件加入抢票,极易产生“囚徒效应”,公众纷纷依赖抢票软件,无端加大他人购票难度,并不公平;第三,无论哪款软件,都要在12306购票系统排队,无法保证100%抢票成功,那么,购买加速包的钱可能“打水漂”,平台难脱诈骗嫌疑。
日前,江西青年刘某“倒卖火车票”案件二审在南昌铁路中院开庭。刘某一审被判犯“倒卖火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争议焦点是,刘某利用第三方购票平台有偿替人抢票,算不算“非法经营”。其辩护人认为,在实名制条件下,刘某的倒卖行为,实际与第三方购票平台抢票业务性质一样,不该受到惩罚。
这个案件二审还未宣判,但引发的争议值得深思。个人利用抢票软件有偿替人抢票就是“黄牛”,而第三方平台直接收费帮人抢票则平安无事,这于法于理都难以自圆。结合上述抢票软件带来的危害,主管部门有必要将其归入“黄牛”之列,予以规范。一方面,要升级12306系统防范措施,尽量堵截来自第三方平台抢票;另一方面,要与时俱进,堵塞法律漏洞,出台“法律补丁”,厘清罪与非罪界限,抑制披着各种“马甲”的抢票行为,为社会创造公平购票环境。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