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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合力

2019年12月25日 06:57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随着国家逐步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犯罪分子不断更新犯罪的“障眼法”“隐身术”。虽然“马甲不同”“话术各异”,但其本质却是殊途同归。依法严惩金融犯罪的同时,还需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合力,加强金融穿透式监管,金融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切莫碰触法律红线。

  金融犯罪影响面广、处置难度大,犯罪手段呈现专业化发展趋势。在大众眼中,金融行业高精尖人才聚集,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对于高级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需求量逐渐扩大。与此同时,非法集资犯罪主体也呈精英化趋势。此类群体虽然具有较高学历,但是仍因法制观念淡薄而陷入非法集资的“罪与罚”。

  非法集资类案件多假借投资理财名义,利用互联网集资。在备受关注的周辉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人周辉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检察机关发布的典型案例揭示,非法集资犯罪分子要么以非金融类机构名称注册公司,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要么标榜其公司有官方背景,虚假宣传请君入瓮。

  司法案例反映出金融监管漏洞。例如常说的“地下钱庄”,不法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类组织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外,极易形成巨大的资金黑洞,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再如,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存管银行等对存管资金无法尽到存管职责。

  诸多东窗事发的案例一再提醒,金融机构内部监管有缺失,行业监管有待加强,部分金融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部分金融从业人员无法坚守职业道德,在高额利益驱使下,突破法律底线,严重破坏了金融发展的生态环境。加上投资参与者普遍的逐利心态,被所谓“保本”蒙蔽,助长非理性投资,客观上对金融乱象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强化金融犯罪打击力度,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合力,一方面,司法机关应透过现象看本质,进行穿透式审查,正确区分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对非法集资特别是涉黑涉恶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对合法合规的金融创新予以充分依法保护。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完善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等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金融监管效能。同时,合理区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界限,既要防止金融犯罪入罪门槛过低造成刑罚越位,又要避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无法进入刑事程序而影响打击效果。

  作为金融机构,要健全内部治理结构,这既是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的要求,也是防范金融从业人员犯罪发生的需要。加强对金融从业者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同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构的作用,完善行业维权与惩戒机制,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作者:于中谷)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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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合力

    2019-12-25 06:57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随着国家逐步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犯罪分子不断更新犯罪的“障眼法”“隐身术”。虽然“马甲不同”“话术各异”,但其本质却是殊途同归。依法严惩金融犯罪的同时,还需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合力,加强金融穿透式监管,金融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切莫碰触法律红线。

      金融犯罪影响面广、处置难度大,犯罪手段呈现专业化发展趋势。在大众眼中,金融行业高精尖人才聚集,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对于高级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需求量逐渐扩大。与此同时,非法集资犯罪主体也呈精英化趋势。此类群体虽然具有较高学历,但是仍因法制观念淡薄而陷入非法集资的“罪与罚”。

      非法集资类案件多假借投资理财名义,利用互联网集资。在备受关注的周辉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人周辉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检察机关发布的典型案例揭示,非法集资犯罪分子要么以非金融类机构名称注册公司,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要么标榜其公司有官方背景,虚假宣传请君入瓮。

      司法案例反映出金融监管漏洞。例如常说的“地下钱庄”,不法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类组织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外,极易形成巨大的资金黑洞,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再如,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存管银行等对存管资金无法尽到存管职责。

      诸多东窗事发的案例一再提醒,金融机构内部监管有缺失,行业监管有待加强,部分金融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部分金融从业人员无法坚守职业道德,在高额利益驱使下,突破法律底线,严重破坏了金融发展的生态环境。加上投资参与者普遍的逐利心态,被所谓“保本”蒙蔽,助长非理性投资,客观上对金融乱象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强化金融犯罪打击力度,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合力,一方面,司法机关应透过现象看本质,进行穿透式审查,正确区分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对非法集资特别是涉黑涉恶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对合法合规的金融创新予以充分依法保护。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完善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等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金融监管效能。同时,合理区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界限,既要防止金融犯罪入罪门槛过低造成刑罚越位,又要避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无法进入刑事程序而影响打击效果。

      作为金融机构,要健全内部治理结构,这既是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的要求,也是防范金融从业人员犯罪发生的需要。加强对金融从业者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同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构的作用,完善行业维权与惩戒机制,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作者:于中谷)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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