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引发关注的一大看点是,《办法》允许匿名举报,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
毫无疑问,《办法》允许匿名举报,意在强化对举报人保护。众所周知,一方面,公众依法享有举报市场经营违法行为的权利,举报人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充分保护;再一方面,现实尴尬是,由于一度时期以来举报人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不少公众对举报仍存后顾之忧,加之举报不成反罹报复糗事并不鲜见,反向加剧了举报者忌惮心理。
《办法》突破匿名举报许可瓶颈,可谓有备而来剑有所指。在我眼中,可圈可点处起码有三:规定允许匿名举报,只要能够提供涉嫌违法行为具体线索,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可以不提供自己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若匿名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也将按照专门规定办理,此其一;其二,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允许匿名举报无疑是实质鼓励,让内部人员举报家贼“妹妹你大胆地往前走,往前走,莫回呀头。”其三,强化对举报人保护力度,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与办理举报无关人员。这相当于对所有举报人信息,无论是否匿名举报,都装载启动了“匿名”加密防毒软件。
抽象起来,举报市场经营违法违规对象,无论涉及公平竞争、食品、药品、消费品、特种设备,抑或关乎计量、认证、检测、价格、知识产权等狭义领域,广义侵害对象都是公众,换言之,影响和侵害的都是公共利益。作如是观,举报者举报对象无论指向什么标的物,对其允许匿名举报施以加密保护,做实的都不仅仅是对举报者个人的保护,而是对公共市场秩序和公众权益利益的保护。
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监督举报市场经营违法行为的权利,但法律有没有赋权是一码事,公民敢不敢用权又是一码事。《办法》允许鼓励公众匿名举报,从维护公民权益方位观照,是保护公民实施监督权过程不受伤害;从推动公民社会进步维度审视,则性属培育公共精神催生公民发育之举。由是,允许鼓励匿名举报事小,助推公民意识觉醒和公民社会演进事大。
话说回头,允许匿名举报能否如愿以偿实现立法意图和预期功效,尚取决于监督部门作为。好在规章既然允许匿名举报市场违法行为,自然,举报者亦可匿名投诉监管者不作为。《办法》就规定,如果举报人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进行救济和监督。
(责任编辑:臧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