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不少部门、地方探索或者已确定将无偿献血、公租房申请、ETC欠费、乱闯红灯、频繁跳槽等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其记录可能对个人就业及相关金融业务的办理产生影响。
为什么相关部门愿意将更多的社会生活行为接入征信系统?原因就在于其效果已经被认可,征信系统成立后对现实生活产生深远影响,确实破解了一些此前不易解决的失信难题。
目前谈及社会信用系统,除了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外,多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初衷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为金融流通活动提供信用记录,因此也被称为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其中,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两者好理解,但定义“其他信息”就多了不少弹性空间。既然涉及公民个人信息,那就关系到个人隐私安全问题。依据现有法律,频繁跳槽等中性行为、献血等值得鼓励行为、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并无必须纳入征信系统的强制规定,否则可能会侵犯公民隐私权。因此,在探索将各类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时,应找到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依法合理扩大征信系统基础数据。
征信系统之所以取得良好效果,在于其与金融信贷挂钩的威慑力和经济活动约束力。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门槛地接入征信系统,容易造成信用评价体系的混乱,无法真正发挥威慑作用。所以,征信系统并非最后杀手锏,不能盲目依赖信用惩戒。要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