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报道,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其中明确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近年来,高空抛物导致的悲剧每每都会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高空抛物关乎社会公众头顶上的安全,不仅社会危害性极大,而且因为随意性很大往往很难被抓现行,导致违法成本极低,故而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它就像一颗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定时炸弹,早已成为社会公害。
过去,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往往只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若是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则由整栋楼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现实生活中,很多高空抛物案件,最后都是被如此草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尚且如此,那些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公安机关甚至不予立案调查。
鉴于此类现状,最高法此番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对高空抛物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受到了公众和舆论的一致好评。最高法的意见是一把审判的尺子。符合什么样的标准,就按照什么样的处罚论处,从而,避免审判量刑上的差异甚至是不公。此外,最高法的意见传递出“依法从重惩治”的强烈信号。城市进入“高层时代”,解决“头顶上安全”问题迫在眉捷,最高法从审判的角度进行明确,以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规范作用。
此前,有媒体以“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作为标题,其实是不对的。因为故意高空抛物行为,只要不是出于杀害特定人的目的,不可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该行为真正危害的是公共安全,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故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里,正是如此规定的。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也意味着,故意高空抛物,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哪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被依法追究刑责。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及时而必要,对于遏制屡禁不止的高空抛物行为,无疑是一记法治的重锤。唯有以法律手段严惩,对高空抛物者施以重罚,才能管住那些不顾他人安危,随意从高空乱扔东西的罪恶之手。这种零容忍的态度,给生活在城市高楼下的人们,派发了一顶法治的“安全帽”。辅之以防高空抛物摄像头等技术防控手段,一定能对高空抛物行为起到有效震慑,进而发挥指引、教育社会公众的法律功能,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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