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恶意欠薪,还须构建欠薪保障机制

2019年11月01日 07:04   来源:红网   吴睿鸫

  10月30日上午,记者从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1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恶意欠薪”案件超2.5万件,各级人民法院对767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拘役。(10月30日《新京报》)

  自恶意欠薪从2011年入刑以来,历经八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26719件,各级人民法院对767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这些显而易见的战果,不仅体现国家依法治欠,重拳治欠,也切实保障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然而,尽管打击恶意欠薪取得了辉煌成绩,但仍旧破解不了目前企业欠薪这个顽疾,因为绝大部分欠薪,并不属于恶意欠薪的范畴。因此,我们要依法打击欠薪的同时,更须架构欠薪保障体系。惟有健全的欠薪保障机制,欠薪才不会屡屡成为社会难题。

  其实,早在1996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在内地率先建立欠薪保障制度。截至2017年底,深圳市运用基金处理欠薪垫付案件1199宗,涉及员工10.55万名,共垫付欠薪3.44亿元。该制度实施以来,有效破解了欠薪难题,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海也在2000年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欠薪保障制度。该市建立的小企业欠薪保障基金,主要是向企业征收的欠薪保障费及其利息。

  尽管目前深圳、上海等地已陆续建立起欠薪保障制度,但笔者发现,类似的公共政策,大都是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因效力低,强制性不够,使欠薪制度的执行大打折扣。因此,笔者觉得,欠薪保障制度因直接或间接涉及向企业征收费用,事关企业的财产权,很有必要制订专门法律和增订专门的法律条款,走法定化的路线图,来架构欠薪保障制度体系。

  从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欠薪保障制度的情况看,其背后最为显著的共性是,大都走立法的路线图,通过专项立法或者相关劳动保障及破产法的专门条款规定,对欠薪保障制度,予以法定化。譬如,丹麦1972年制定了《工资保障基金法案》,瑞典1992年制定了《工资保障法案》,西班牙根据1976年《劳工关系法》建立工资保障基金,其他国家也相继立法。又如,我国香港地区,通过制定《香港破产欠薪保障法》,为企业员工讨薪提供了法治化的保障。

  所以,国家应组织一批包括专家学者、企业主以及企业员工为代表的不同利益群体,进行立法调研,筹划出《欠薪保障法》的雏形,使这部法律尽快成为指导全国欠薪保障问题的法律文本。

  具体到我国,通过法律文本的形式,把欠薪保障制度体系的资金来源固化下来,每户企业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欠薪保障基金将企业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业第三方机构来进行管理和运作。一旦企业发生欠薪,切实保证让企业员工得到所欠工资。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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