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京:振兴乡村产业要以农民为主体

2019年10月14日 06:33   来源:经济日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本文将围绕乡村振兴重点讨论三个问题:一是中央为何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二是“三变”改革对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意义何在?三是振兴乡村产业如何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在这里我谈一些思考。

  从土地承包到乡村振兴

  让我先从问题切入:几十年前中央为何未提乡村振兴战略?而且10年前也未提?我的看法是那时还不到振兴乡村的时机。众所周知,解决“三农”问题需要工业化和城市化带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有8亿人口在农村,农民人均耕地很少。在这种典型的二元经济背景下,如果不通过工业化和城市化将部分农民转移进城市,农民怎可能致富呢?

  经济发展有阶段,当然就要尊重发展阶段的规律。300多年前,威廉·配第在研究当时英国农民、工人与船员收入后发现:论从业收入,从事农业不如从事工业,从事工业不如从事商业。上世纪40年代克拉克对配第这一发现作了验证,并提出了“配第-克拉克定理”。后来刘易斯提出“城乡二元经济模型”也得出结论说:工业化初期农村劳动力将会流向城市。

  中国这些年的发展经验,完全印证了上面的推断。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常住人口为5.6亿。这是说,过去8亿农村人口中,已有2亿多转移进了城市,而且这2亿多人口都是青壮劳动力。想问读者,当一个国家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向城市的时候,你觉得有可能振兴乡村么?

  以前不提“乡村振兴”而现在可以提,原因是中国工业化已进入到中后期,农村劳动力流向已开始发生改变。2008年是个节点。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当年有2000万农民工下岗返乡。而据有关调研报告称,这2000万人后来大多留在农村就业创业,并没有再进城市。这预示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已经临近“刘易斯拐点”。

  从国际经验看,当一个国家城市化率超过50%,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就会转向农业部门流动。我看到的资料,上世纪50年代美国就出现了这种现象;上世纪70年代,欧洲工业化国家以及日本、俄罗斯等国也相继出现这种趋势。2010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已接近50%,2016年底已达57.4%,由此可见,现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适逢其时。

  以上说的是战略背景,下面再分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究竟有何深意。

  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20字的总要求:“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此,中央又提出了四大配套举措: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需要指出的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举措与之前文件提出的举措虽相同,但含义却不尽相同。比如,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中央以前主要是对农民讲,是给农民吃定心丸;而党的十九大报告重申,除了是对农民讲,同时也是对城市的企业家讲,目的是鼓励企业家投资农业,大胆吸收农民承包地入股,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据此分析,我们便可从两个角度理解乡村振兴战略的深意。从近期看,解决“三农”问题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所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然需要振兴乡村。从长远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利于引导、支持城市资本下乡,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并通过振兴现代农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后一点尤为重要,中国是全球第一人口大国,如果中国人的饭碗不能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变”改革与振兴乡村产业

  所谓“三变”改革,具体讲是“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我曾赴“三变”改革发源地贵州六盘水做过调研,从钟山到水城再到盘州,农民谈起“三变”头头是道。人们拥护改革,一定是改革能给他们带来实惠。但应该追问的是,“三变”改革为何能让农民收入如此般增长?从学理层面看,“三变”改革的核心要义,我认为是增加农民的资产性收入。

  我的思考是这样:古往今来,农民一直是低收入群体。农民收入低并非农民不勤劳,而是农民没有资产。比如,旧中国的地主比农民富,绝不是地主比农民勤劳,而是他们拥有土地,可取得资产性收入。众所周知,经济学讲分配,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而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的比例,则取决于不同要素的稀缺度。这是说,谁掌握的生产要素稀缺,所占的分配比例就越大。

  问题就在这里。土地与劳动力相比,由于土地供给不能增加,而人口却不断增长。比较而言,土地会显得稀缺。这样,地主的资产性(土地)收入当然会高于佃农的劳动收入。由此可以推出:一个人若拥有资产,不论资产是什么,只要该资产的供应比劳动力稀缺,则资产性收入皆会高于劳动收入。

  前面我说,“三变”改革的核心要义是增加农民资产性收入。而要增加农民资产性收入,前提就得让农民有资产。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就不难理解政府为何要推动“资源变资产”了。其用意很明显,将资源变资产不仅可盘活农村的闲置资源,更重要的是,只有将资产确权给农民,资产才能变股金,农民才能变股东。

  然而这只是农民增收的前提。让农民有资产,并不等于有资产性收入,有资产与有资产性收入是两回事。举个例子,你投资1000万元办厂,一年下来若利润为零,那么你的资产性收入就是零。同样道理,即便农民有资产,但如果资产不增值,同样也不会有资产性收入。所以我的第二个推论是:要让农民有资产性收入,还得让农民的资产增值。

  资产增值通俗地讲,就是让资产涨价。资产怎样才能涨价呢?经济学说:资产价格是人们对该资产预期收入的贴现。用公式表示:资产价格=资产预期年收入/银行年利率。由于利率相对稳定,资产价格实际决定于资产的预期收入。影响资产收入预期的因素很多,而最重要的就两个:一是资产的稀缺度;二是资产的当期利润。物以稀为贵。供应稀缺的资产,收入预期当然看涨;而资产当期利润,也会影响人们对未来收入的判断。

  贵州六盘水等地的经验证明,政府以“平台公司”为支点,用PPP模式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可以提升农民资产的稀缺度;而推动规模经营,则可提高农民资产的当期收益。这一改革让农村“沉睡”的资源活起来,激活了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

  振兴乡村产业与富裕农民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曾预言农村发展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今天各地土地流转风生水起,已印证邓小平当年的洞见。问题是实行规模经营,土地应该向谁集中?中央讲得很清楚,振兴乡村最终是要富裕农民。而要富裕农民,土地流转就得以农民为主体。

  然而据我观察,时下耕地流转大多是向龙头公司(工商企业)集中。何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农民手里缺资金,而规模经营需有大量的资本投入。前不久在南方农村调研,我看到当地农户以每亩300元至500元的价格将耕地经营权转让给了龙头公司,曾问当地干部,农民为何愿意低价转让?当地干部说:农民自己搞不了规模经营,若分散经营,每亩年收入差不多也是这个数。

  骤然听,农民照此价格转让土地经营权并未吃亏,可真实情况并不尽然。调研中一些地方基层干部反映说,现在推动耕地流转难度大,不少农户不愿转让耕地。为何会有农民不愿转让土地经营权?我做入户调查时农民说,现在企业支付的耕地流转费每亩不足500元,而企业用流转的土地搞规模经营,每亩收益在5000元以上,如果耕地由农民自己集中,再请农业技术专家当顾问,每亩年收益绝对不止500元。后来我在湖南吉首隘口村看到农民自己成立了合作社,每亩收益确实达到了7000元。

  平心而论,地方政府的初衷是为了帮助农民增收,可农民并不这么看。目前的困难在于,若以农民为主体实行规模经营,改造基础设施投资和引进科技皆需要一定资金投入,农民自己没有钱怎么办?而且在调研中我发现,但凡以农民为主体搞规模经营的地区,都是用土地经营权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可此做法目前只是在少数地区试点,面上并未推开。问题就在这里,土地经营权若不允许抵押融资,农民搞规模经营的资金从何而来?

  关于这一问题,多年来我一直有疑惑。有人解释,不允许土地经营权抵押是担心农民一旦还不了贷款将会导致失地。我认为这种担心纯属杞人忧天。事实上,正在推进的“三权分置”改革已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分置并行;所有权归村集体,承包权和经营权归农户。要知道,农民抵押给银行的只是经营权,即便日后还不了贷款,银行处置的也只是经营权,农民并未丧失承包权。由此想深一层,农民若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工商企业,也同样会失去经营权。不同的是,农民将耕地流转给工商企业,是真正失去经营权;而抵押给银行,只是有可能失去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能否抵押融资,表面上看似乎关键在银行,其实不然。当前银行顾虑重重,一方面是现行政策规定银行处置耕地经营权必须征得农民同意;另一方面是没有全国性的耕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银行难以通过各地区域性流转平台及时转让耕地经营权。为此我提三点建议:一是修订相关政策法规,确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合法性;二是建立全国性耕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三是由财政出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为金融机构适度分担或缓释贷款风险。

  〔作者王东京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校长(副院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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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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