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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京津冀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2019年09月11日 06:35   来源:经济日报   

  京津冀山水相连,共处一个生态单元,共享一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呈现出显著的一体性特征。在生态环境问题上,任何一个地方都不可能独善其身,推进生态协作,重点完善区际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是京津冀区域合作与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前,从总体上看,对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目标要求,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建设任重道远,一些深层次障碍依然在限制区域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发挥。

  主体责任尚不清晰。目前,京津冀区域生态产权未能清晰划分,区域生态市场建设不完善,生态补偿的利益主体关系复杂,受益主体与补偿主体激励不相容,中央纵向补偿与区域横向补偿关系尚未厘清,政府多头主导与市场机制缺位并存。

  生态补偿标准模糊。从现有横向生态补偿实践来看,补偿标准的确定主要依据定性抽象描述,大都是补偿方和受偿方协商的结果,缺乏科学规范的定价程序和各方普遍认同的定价方法,补偿中对生态环境修复维护成本、生态服务核心价值以及发展机会成本考虑不足,且缺乏动态调整,直接影响地方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和效果。

  补偿形式较为单一。目前京津冀地区生态补偿以财政资金为主,技术、投资等项目补偿形式较少,生态补偿税(费)缺位。同时,生态建设历史欠账较多,以财政专项支付体系为主导的生态补偿资金规模有限,监督监管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效率偏低。生态补偿项目也以政府主导为主,项目资金条件较为严格,难以满足生态补偿要求。

  生态补偿公众参与不足。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全体公民的事业,人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生态保护。当前生态补偿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主要以政府为主,缺乏公众参与。

  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是依据生态保护公共性、外部性特征,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实施区域横向生态补偿措施,为实现跨区域生态保护长效化而建立的一系列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的总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是生态补偿机制长效化的主要手段,成本可分担、效果可评估、作用可持续是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发挥良好作用的重要标准,促进治理形态从原有的以行政方式为主向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区域生态公共管理模式转变是有效构建机制的重要方向。京津冀加快完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充分激发该地区绿色协同发展的内生动力,势在必行,需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是厘清补偿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清晰明了,各方积极性才能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应继续做好生态补偿的协调和监督,积极发挥导向作用,带动各地积极参与生态补偿。同时,加快相关市场领域的改革,尽早实现利用市场手段进行补偿。

  二是科学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利益相关方协商和市场定价机制相结合,是未来京津冀生态补偿标准制定的基本方向。应建立生态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分年度对各类生态资源投入情况进行专报,为相关标准的制定提供客观的核算依据。可考虑引入第三方生态价值和环保成本独立评估,核算生态服务补偿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保形势变化,建立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可考虑每2年调整一次,充分激发生态服务提供方的积极性。

  三是促进补偿来源与形式多元化。逐步实现财政专项、社会资金等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推动政策、项目、技术、实物等补偿形式多元化,强化生态补偿的持续性。需考虑逐年提高生态补偿资金在财政支出的比重,设立京津冀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实行专门账户独立管理;探索多种类型的产权交易形式,发展京津冀区域生态产品与服务新业态,推进水权交易、碳汇交易、排污权交易等区域试点;适时开展生态补偿税(费)试点工作。

  四是注重公众参与。赢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是京津冀生态补偿取得实效、实现长效的重要基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公众对生态补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发布生态补偿相关信息,保障公众对生态补偿的知情权、监督权;吸收一定数量的三地专家学者,参与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为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发挥区域内环保组织的作用,对生态补偿事宜进行跨行政区的监督。

  五是建立健全实施保障机制。系统建立评估、监督、立法执法机制,是促进京津冀生态补偿和治理常态化、高效化的重要保障。可考虑建立京津冀生态补偿常设机构,负责生态补偿重大事务决策与协商平台建设;建立区际生态补偿评估机制,对补偿标准、补偿形式、补偿效果进行客观动态评估;建立生态补偿监督考核机制,对补偿资金的筹集到付、规范使用等事项进行督察,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用在实处;推动生态补偿机制法治化,尽早推动京津冀生态补偿协同立法,推进实现生态补偿有法可依,用法律法规保障区域生态利益的公平分配和经济社会成本的合理共担。

  (作者:河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执笔:田学斌 赵培红 张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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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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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京津冀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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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津冀山水相连,共处一个生态单元,共享一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呈现出显著的一体性特征。在生态环境问题上,任何一个地方都不可能独善其身,推进生态协作,重点完善区际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是京津冀区域合作与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前,从总体上看,对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目标要求,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建设任重道远,一些深层次障碍依然在限制区域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发挥。

  主体责任尚不清晰。目前,京津冀区域生态产权未能清晰划分,区域生态市场建设不完善,生态补偿的利益主体关系复杂,受益主体与补偿主体激励不相容,中央纵向补偿与区域横向补偿关系尚未厘清,政府多头主导与市场机制缺位并存。

  生态补偿标准模糊。从现有横向生态补偿实践来看,补偿标准的确定主要依据定性抽象描述,大都是补偿方和受偿方协商的结果,缺乏科学规范的定价程序和各方普遍认同的定价方法,补偿中对生态环境修复维护成本、生态服务核心价值以及发展机会成本考虑不足,且缺乏动态调整,直接影响地方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和效果。

  补偿形式较为单一。目前京津冀地区生态补偿以财政资金为主,技术、投资等项目补偿形式较少,生态补偿税(费)缺位。同时,生态建设历史欠账较多,以财政专项支付体系为主导的生态补偿资金规模有限,监督监管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效率偏低。生态补偿项目也以政府主导为主,项目资金条件较为严格,难以满足生态补偿要求。

  生态补偿公众参与不足。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全体公民的事业,人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生态保护。当前生态补偿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主要以政府为主,缺乏公众参与。

  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是依据生态保护公共性、外部性特征,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实施区域横向生态补偿措施,为实现跨区域生态保护长效化而建立的一系列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的总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是生态补偿机制长效化的主要手段,成本可分担、效果可评估、作用可持续是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发挥良好作用的重要标准,促进治理形态从原有的以行政方式为主向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区域生态公共管理模式转变是有效构建机制的重要方向。京津冀加快完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充分激发该地区绿色协同发展的内生动力,势在必行,需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是厘清补偿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清晰明了,各方积极性才能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应继续做好生态补偿的协调和监督,积极发挥导向作用,带动各地积极参与生态补偿。同时,加快相关市场领域的改革,尽早实现利用市场手段进行补偿。

  二是科学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利益相关方协商和市场定价机制相结合,是未来京津冀生态补偿标准制定的基本方向。应建立生态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分年度对各类生态资源投入情况进行专报,为相关标准的制定提供客观的核算依据。可考虑引入第三方生态价值和环保成本独立评估,核算生态服务补偿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保形势变化,建立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可考虑每2年调整一次,充分激发生态服务提供方的积极性。

  三是促进补偿来源与形式多元化。逐步实现财政专项、社会资金等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推动政策、项目、技术、实物等补偿形式多元化,强化生态补偿的持续性。需考虑逐年提高生态补偿资金在财政支出的比重,设立京津冀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实行专门账户独立管理;探索多种类型的产权交易形式,发展京津冀区域生态产品与服务新业态,推进水权交易、碳汇交易、排污权交易等区域试点;适时开展生态补偿税(费)试点工作。

  四是注重公众参与。赢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是京津冀生态补偿取得实效、实现长效的重要基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公众对生态补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发布生态补偿相关信息,保障公众对生态补偿的知情权、监督权;吸收一定数量的三地专家学者,参与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为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发挥区域内环保组织的作用,对生态补偿事宜进行跨行政区的监督。

  五是建立健全实施保障机制。系统建立评估、监督、立法执法机制,是促进京津冀生态补偿和治理常态化、高效化的重要保障。可考虑建立京津冀生态补偿常设机构,负责生态补偿重大事务决策与协商平台建设;建立区际生态补偿评估机制,对补偿标准、补偿形式、补偿效果进行客观动态评估;建立生态补偿监督考核机制,对补偿资金的筹集到付、规范使用等事项进行督察,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用在实处;推动生态补偿机制法治化,尽早推动京津冀生态补偿协同立法,推进实现生态补偿有法可依,用法律法规保障区域生态利益的公平分配和经济社会成本的合理共担。

  (作者:河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执笔:田学斌 赵培红 张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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