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哑语表演只批评教育”如何取信公众?

2019年07月29日 07:02   来源:红网   陆仁忠

  7月28日上午,针对媒体报道“河南省一家民办中学修校舍遇山东问题水泥”事件,山东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问题水泥监管人员表演‘哑语’一事回应称,涉事者是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7月15日,该工作人员到河南鹿邑参与水泥检验的取样工作,“这种情况的发生,无论如何是十分错误的。已对该同志提出了严肃的批评教育。”(7月28日 澎湃新闻)

  一场并不高明的“哑语表演”,只换来“严肃批评教育”的处分,这样的结果显然有些出乎公众意料。至少在公众眼中,如此拙劣的“演出”,不仅是对公众的糊弄,也是对公权力的丑化,怎么也够得上一纸更严肃的组织处理决定。

  无需上纲上线,但“哑语表演只批评教育”显然难让公众信服。公职人员面对的绝非一件小事,而是关乎于公众生死的大事,要么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让公众知道事件的真相、进度和下步打算,要么干脆以“尚在调查,以官方公布为准”来婉拒采访,都好过于“只张嘴、不出声”的拙劣。

  诚如有评论所言,“失语就是失责”。的确,面对调查组时的“口若悬河”,到了舆论监督面前就变得“不敢出声”,只能证明一点:不敢说。本该坦诚公布的事情,有何不敢说?恐怕背后还是有责任落实不力、工作不够规范等问题,害怕自己言多必失,被媒体记者揪出更多问题。

  看上很坦诚、直面采访,实则是弄虚作假、糊弄公众,这样的官员批评教育一番就能“长记性”?答案自是否定的。以往很多典型案例给出警示,问责如果缺乏力度,有较大几率助长更多违纪违法问题。按照党纪国法的相关条文做出严肃处理,才是正确的处置方式。

  当然,仅以此次事件而言,党纪国法或许并没有相关条款对如何处置进行明确,但这并不妨碍在党纪国法中找到适用情形。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就有明确,对“在党的宣传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也有相关处分规定等。纪律要求已有明确,又为何只做出“批评教育”的处理,恐怕还需要相关单位给出更充分的说明。

  并不提倡动辄得咎,但对于有明确错误的情形,该如何处置应以规定为依据,绝不能高举轻放,放任问题“自由生长”,否则只会助长“歪风邪气”滋生。更何况,维系纪律处分的刚性约束,才能真正取信于公众,这点原则,各级党委政府都理应知而后行。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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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07:02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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