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被科学认定是司法进步

2019年06月26日 10:05   来源:东方网   刘天放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6月25日央广网中国之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6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草案吸收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增加了规定,而上面的表述,即是增加的规定。近年来,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引发的案件不断,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中,把夫妻之间债务共担作为原则,而把各自负责作为例外,也是争议的焦点。

  虽然去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但并没有对《婚姻法》背道而驰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完全“拨乱反正”。若想让那些根本没有借债,却以“夫妻共同债务”之名无奈背上沉重债务负担的夫妻某一方来说,要想翻案,成功率几乎没有,因为被牵连一方想证明债务与自己无关,难似“登天”,甚至是“无解”。

  而本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就将为那些债务与自己无关的夫妻一方,提供了自证清白的机会。因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既有“双方签字”,还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条,可谓自证清白的“双保险”。

  以前,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通过离婚的方式,或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把财产转移给未举债的另一方,由另一方来承担债务履行的案件层出不穷,给“无辜”一方造成了极大痛苦,也引发了巨大争议。而这一切,均是由于对“夫妻共同债务”划分不清造成的。全社会对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呼声越来越高,而本次终于迎来转机,着实令人欣慰。

  从“夫妻债务”模糊不清,到即将被科学认定,这是一个很大的司法进步。与时俱进地完善法律,查缺补漏,就是在回归婚姻法的本质,是朝着“公正司法”迈出的坚实一步;正义彰显,才能使更多人心情舒畅。对于之前由于第24条导致离婚后莫名背上巨额债务的夫妻一方,更是一个特大喜讯。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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