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让法治引领社会文明

2019年06月05日 07:38   来源:法制日报   秦平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

  垃圾分类看似生活中的小事,但由于事关土地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所以引起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高度重视。

  有数据显示,仅2016年,我国城市垃圾清运量就已达到21500.5万吨,而且这个数字每年还在不断增长。面对庞大的垃圾存量,如果不进行有效的处置和降解,势必对我们生活的环境造成极大的威胁,也严重浪费土地资源。所以,实行并完善垃圾分类制度,从源头上做好垃圾处理至关重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由此可见,形成垃圾分类制度,法治是基础和保障。

  从立法上看,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垃圾的分类处理,但都没有做强制性规定,更没有专门的垃圾分类法律。上海在推行垃圾分类20年后,今年2月通过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此后,西安也公布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可见在垃圾分类管理方面,地方法规已经开始了先试先行。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91名人大代表提出了垃圾分类管理的议案,受到了人大环资委的高度重视。随着人们对垃圾分类管理认识的不断提升,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部全国性垃圾分类法将会面世。

  应该强调的是,垃圾分类立法主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通过立法形成垃圾分类长效机制。从各地推行垃圾分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地方开始时轰轰烈烈,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段时间之后就会销声匿迹。对垃圾分类进行立法就是要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推行垃圾分类,真正形成长效机制,确保好的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

  其次,通过立法形成科学、专业、协调的垃圾分类处理机制。各地在推行垃圾分类管理的时候,不科学、不专业、不协调的问题十分突出。比如,让民众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但在清运的过程中依然不改混装混放的问题;再比如,对医疗垃圾的处理不能做到专人处理和专业处理,以致分类效果差、极易造成污染……垃圾分类立法就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对垃圾进行科学细致的分类;另一方面还要通过立法形成专业的管理机制、科学的协调机制,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

  第三,通过立法引导民众形成良好的垃圾处理习惯。以往各地在推行垃圾分类的过程中,出现的最普遍问题就是民众生活习惯的阻碍。很多人嫌麻烦、不愿意改变随手丢垃圾的旧习。垃圾分类立法可以用法律的强制性帮助民众建立文明的生活方式。立法以后,垃圾分类就会成为公民的法定义务。在提升公众权利意识的同时,强化义务观念,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只有通过立法让民众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治精神才会深入人心。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也是文明的生活方式。在垃圾分类这个问题上,法治体现了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也将成为引领社会文明的方式。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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