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强制保险为消费权上了一道防护锁

2019年04月19日 13:20   来源:东方网   堂吉伟德

  今后,在北京新购房的业主若发现房屋质量缺陷,有望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17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三个部门联合制订的《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4月18日《新京报》)

  商品房作为可交易的商品,有着区别于其他普通商品的特殊性。除了产品本身的价格较高外,其质量的好坏也关系到居住的舒适度,甚至维系生命安全。虽然房屋建设有着严格的程序把关,比如建筑过程中的质量监理,以及建成之后的综合验收,都可以最大程度确保质量的稳定可靠,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合同意识和质量意识淡薄、设计施工不当、建材质次价高、施工偷工减料、工程层层转包等种种原因,引发了许多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悲剧。因商品房质量问题所引发的矛盾,也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比如几前年,号称“中国房地产第一品牌”的中海地产被曝因3至4月份相继发生3次火灾,导致多名业主对楼盘建筑质量提出质疑并要求退房,开发商报警后一名协警与业主发生冲突。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在商品房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开发商应无条件维修并赔偿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的损失。当然,因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的缺陷,有一个相当长的缺陷责任期同样具有保修义务。但问题在于,尽管有房屋维修基金或者物业保修金制度为保障,也有相应的房屋购销合同作为维权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真正遇到问题时,各责任方却往往存在推卸责任、责任人消失和责任人无力赔偿等问题,作为消费者的业主往往陷入“维权难”的困境。曾有媒体报道,在济南市区南部的中海国际社区,发生了业主与物业之间因为“质量缺陷”还是“建筑瑕疵”而长达一年的争执。

  如果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消费之间,引入具有质量保险机制,通过商业保险的介入实现第三方的风控保障,能有破解“维权难”的困局,形成多方共赢的局面。为解决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缺陷,为这一隐性问题找到出路,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强制保险的做法能充分发挥兜底保障功能,不失为优化治理的模式创新。

  事实上,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据了解,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起源于法国。目前英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40多个国家已开展此保险。而在中国,这项制度刚刚起步,仅在部分地方有所尝试。如2012年起,上海探索将保险机制引入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体系,试点推行了住宅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期间,该试点险种为全市4个住宅项目4000余户居民、55.4万平方米住宅提供了13.9亿元的风险保障。从效果上看,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并没有增加开发商负担和购房成本,反因引入了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风控机构,囿于利益考量而引入第三方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风险管控,与监理制度一起形成了“质量双保险”,能最大化提升建筑质量水平,继而达到了开发商、业主和保险公司多赢的局面。

  新房强制保险为消费权上了道防护锁,作为一项性价比极高的制度安排,当务之急应在试点的基础上进行推广,以发挥其综合效应以惠及更多的利益主体。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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