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歇尔的判决既表现出司法部门的独有权威,又避免了与行政当局和国会的直接冲突,为确立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这个分权与制衡体制中的重要权力奠定了基石。从此美国确立了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体制,最高法院拥有了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权力。在以判例法为主的美国,立法和行政部门无权推翻最高法院对马伯里案件的判决。相反,按照英美普通法系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的原则,此判决将作为宪法惯例被后人永远引用。据统计,在最高法院以后的判决中,马伯里案高居被引用案例之首,达数百次之多。
根据这一经典判例逐渐确立的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随后不断获得清晰:1.联邦法院是联邦立法和行政部门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2.联邦法院是州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3.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刑事与民事程序法规,以确定这些程序法规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要求。
一百多年之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赞叹道:“马歇尔在美国宪法上深深地烙下了他的思想印记。我们的宪法性法律之所以具有今天的形式,就是因为马歇尔在它尚有弹性和可塑性之时以自己强烈的信念之烈焰锻炼了它。”马歇尔传记的作者史密斯(Jean E. Smith)赞扬说:“如果说乔治·华盛顿创建了美国,约翰·马歇尔则确定了美国的制度。”
时隔216年后的今天,我想评论的是:马歇尔在1803年创设那个判例时,或许并没有后人所评价的那么伟大。他用一种“不伟大”创造了一种“伟大”。他当时仅仅是为解脱党派之争对最高法院司法权威提出的挑战想出的一种“滑头”做法。这样的判决既维护了他同党派战友的利益,又不使最高法院威风扫地,相反为最高法院争取到宪法本身不明确的权力。随着这一判例的反复引用,判例的价值得到清晰并发扬光大。我以为,这一经典判例的意义在于:
第一,将权利救济列入法治国家的衡量标准,确立了司法最终原则。也就是说,在一个社会中,任何人的法律权利受到侵犯时,都必须有权利救济的法律途径;司法对一切纠纷的最终裁决,应当具有最终效力。否则,就称不上法治国家。这为美国法院于2000年对小布什与戈尔选票之争的最终裁决打下了理论和制度基础。
第二,确立了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违反宪法的法律和行为都是无效的法治精神。这一美国宪法原本没有明文表达的精神,通过这一判例得到确立和发扬。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文本中明文规定了宪法的最高地位、最高依据和最高效力,确立了“违宪无效”的最高法治原则。
第三,阐释了为维护宪法权威必须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道理。为了保证宪法在一个国家中的最高地位,保证一切立法和行为与宪法相一致,就必须建立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美国所建立的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机制,在美国发挥了理想的作用,但它不是唯一的模式。目前世界上除了由普通法院作违宪审查之外,还存在由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和议会等作违宪审查的模式。
当前,我们步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了新征程。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我们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借鉴国外有用的经验,立足本国实际,建立和推进合宪性审查机制,如期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法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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