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习近平总书记去年“11?1”民营经济座谈会重要讲话,到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再到此次“指导意见”出台,不仅体现了中央对这项工作的关心,也表明了中央抓落实、抓成效的决心和力度。文件的出台是近年来综合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举措的“升级版”和“总汇版”。除了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外,其他六个部分共23条举措,都是以问题为导向,实实在在地解决当前中小企业发展之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干货”。只要这23条能够切实落地,目前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障碍将得到有效纾解,中小企业发展的春天将会到来。
“指导意见”,有四个鲜明亮点:
一是对中小企业的地位和目前遇到的问题认识十分清晰。
“指导意见”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来强调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必然要求。对此,我们对发展中小企业不能再有任何模糊认识。
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深刻认识到,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当前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着生产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我们必须下更大功夫,做出更大努力,着力于以问题为导向,在财税金融、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创新性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道路上的“拦路虎”和“青纱帐”。正是基于此,“指导意见”在汲取过去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办法的基础上,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推出了23条具体办法,每一条都有针对性,又有现实操作性。
二是突出强调竞争中性原则有助于廓清政府与企业关系。
过去一个时期,我们不断强调竞争中性原则,在今天我们已经处于充分开放的市场环境下,对待各类市场经济主体更需要强调竞争中性,尽可能减少所有制色彩和观念的束缚,对待改革开放以来客观形成并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小企业群体更是如此。所以,“指导意见”突出强调了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通过打造公平便捷的营商环境,才能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才能纾解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才能稳定和增强企业信心及预期,从而有助于广大中小企业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能力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此,在处理政府与中小企业关系上,就是要设定好政府应该为中小企业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指导意见”的第二部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强调了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主动服务中小企业和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在第五部分“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强调要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和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其中条分缕析的大量内容,核心所在就是体现对所有中小企业推进“非禁即入”,尤其是创新性中小企业提供最公开、最透明、最便利的营商环境,让广大中小企业能够在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心无旁骛地创新创业,不再为各种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加负担,不再为各种应有的权益保护受到侵蚀而担惊受怕。
三是金融财政政策更加具体可操作并有实质性的创新。
“指导意见”的第三部分、第四部分是从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具体政策施向上,着力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和长期发展的后劲支持问题。这些政策“含金量”很高,又有很多的创新点。
在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强调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进一步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这虽是短期政策,但却着力于长远。在积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方面,可以说拿出了目前可以采取的各种市场化融资工具支持中小企业广泛融资,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比如,允许中小企业采取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经营正常、面临暂时流动性紧张的民营企业合理债券融资需求;可以探索实施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鼓励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专项基金开展民营企业兼并收购或财务投资;还可以大力发展高收益债券、私募债、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创新创业企业专项债券等产品。在支持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减轻企业融资负担方面的政策工具使用,也是近年来少有的改进和创新。
在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落实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进一步降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政策门槛,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和充分发挥各类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等。在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方面,强调要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等。可以说,财政可以“敞口”的尽力打开,可以降费的尽力挖掘。
四是以改进服务保障为根本以强化督导评估落实为依托。
好的政策在于落实、在于减少形式的“软约束”“软落实”。“指导意见”在第六、第七部分强调了服务保障、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比如,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加强工作督导评估是行之有效的办法,既能防止政府缺位,又能减少政府放权后的权力失位和中介机构的“寻租补空”问题。可以看出,“指导意见”汲取了过去的一些教训,强调要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和培育,通过搭建跨部门的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新创业、财税金融、权益保护等各类政策和政府服务信息,实现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一站式服务。还要依托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开发“信易贷”,与商业银行共享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以及纳税、社保、水电煤气、仓储物流等信息,改善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信用状况良好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这既是政府监管方式的创新,也是政府服务能力的提效,可谓一举两得。(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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