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员工加班”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2019年01月25日 06:56   来源:红网   胡建兵

  近期不少互联网公司都举办了年会。在杭州有赞的员工年会上,就上演了奇葩的一幕,有赞某负责人就直接公布未来工作模式将更改为早9:30,晚21:00 每周工作六天,如遇到紧急项目,时间不限。而且还把理所当然的休息时间称为“家庭日”,此消息一公布,舆论一片哗然。(1月23日中新网)

  实事求是地说,互联网公司确实节奏感比较强,工作也比较忙,再加上现在互联网行业不是太景气,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节省用工成本。但不管是什么原因,让员工加班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而有赞公司却准备实行“996”工作模式,让员工每天工作11.5小时,而且每周工作6天,这样算下来,每周工作69个小时,如果遇到紧急项目,工作时间还会无限延长,这种“996”工作模式显示已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也就是说,工人每天工作8小时,如果需要加班,每周加班也不得超过4小时,包含加班在内,每位员工每周总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而有赞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工作69个小时,显然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必须加以制止,并对这家公司进行严厉的处罚。试想,如果容许这家公司随意让员工加班的情况存在,那我们的劳动法就成了一纸空文,那这个社会不就乱套了。

  我国新的《劳动法》已实施多年了,但在一些地方很难真正落到实处,关键是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很少主动到一些企业去监督。另一方面由于现在就业压力加大,许多企业的员工虽然知道企业“强迫”自己加班是违法行为,但为了保住工作,只得忍气吞声。其实,“996”工作模式已经成为互联网公司的一种潜规则,但像这个有赞公司那样竟然在公司年终会议上要求员工实行“996”工作模式,公开对外宣传,这还是比较少见的,说明这个公司的管理层一点顾忌也没有,根本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

  以各种理由要求员工超过法律规定时间加班,并且未能足额支付加班薪酬,表面上看,企业投资人和管理层能享受着员工加班带来的红利,但恐怕最后吃亏的还是企业。毕竟企业的长远发展,取决于员工,只有为员工提供可持续的发展平台、合理的薪酬空间和可以保障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员工才愿意真正与企业共成长,而不是只为打一份工。因此,企业必须放眼长远,不能做违反法律、侵犯员工利益的事情。

  当然,最关键的是有关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加班必须要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不然有的企业会强迫员工加班,有的企业用“计件制”等逼职工“自愿”加班。作为劳动监察部门,要对企业依法加强检查巡视,发现有违法违规加班问题,要及时处罚,从而让《劳动法》真正落到实处。另外,必须明确不管是“自愿”还是“被自愿”,只要加了班,就必须算“加班”,必须发“加班费”。只有强制发“加班费”,才能减少“被加班”情况的发生。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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