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可依据城市不同每月扣除800元至1200元,赡养父母可每月扣除2000元,每个子女入园上学可每月扣除1000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发关注(相关报道见下半版)
实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个税改革朝着公平合理、切实减负和改善民生迈出的重要一步。它意味着个人收入与家庭民生支出相结合的个税税制初步建立,家庭支出负担重的,在同等收入的情况下,会受到更多的税收实惠。
不过,实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目前还不是实行据实申报制度,而是定额扣除的办法,一方面是之于税收实务操作简单易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规避支出申报过程的失信风险,减轻核查与征管成本。但同时,定额扣除也有其弊端,特别是定额标准的制定如何符合大多数纳税人的负担实际是一个不小的难题,一方面是静态标准能否反映整体支出的实际,另一方面则是如何考虑到地区之间、城市之间支出成本的差异,都会影响到个税征收的公平。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这些方面虽然都有考虑,比如,教育支出的定额扣除标准为1.2万元每人每年,依据的是全国公办、民办幼儿园、大学学费等收费的平均水平确定,住房租金则按城市的分类制定了三个不同标准等,但这样的标准是否符合大多数家庭的教育支出实际,还值得商榷。如,学前教育公办与民办收费有较大差异,县级城市与省会城市有天壤之别,这是入园贵饱受诟病的重要原因,县级城市1.2万元教育支出的标准或许可以实现大部分覆盖,但对于规模较大的城市,则可能只是大部分家庭同类支出的一部分,不能体现支出在个税计算中“应扣则扣”的原则,事实上导致税收的不公平。
专项附加扣除应切准民生脉搏,符合不同地域、不同群体家庭支出的实际,一方面在纳入到专项附加扣除支出项目需要进一步细化,在照顾普遍性的同时,还要兼顾到特殊性;另一方面还应配套建立民生支出科学、精准的调查机制,专项扣除定额标准制定办法,细化兼顾差异性、特殊性的同类差异标准设计,以及标准调整的动态机制,使得专项附加扣除能够体现民生支出负担实际,相对精准、公平、合理。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