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香村”之争,赢家轮流转?

2018年10月16日 07:21   来源:南方日报   丁戈隆东

  老字号“稻香村”商标权之争,最近再起波澜。

  10月12日,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而就在上个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却给出截然不同的判决: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

  两家法院,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难道同案不同判、赢家轮流转?实际上,这两场诉讼发生在不同当事人之间,两案的诉讼请求也不一样,前案指向粽子等食品,后案则单单指向糕点。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同案”至少要包含同样的原被告及权利基础,类似的案件事实以及诉讼请求。显然,此次“稻香村”之争不属于“同案”,更谈不上同案不同判、赢家轮流转。

  不过,抛开具体的法律细节,目前的判决于公众而言,依然无法搞清楚“稻香村”的商标归属;于企业而言,相互指摘和发起诉讼也没有真正的赢家可言;于社会而言,判决被蒙上了地方保护的阴影,影响司法公信。其实,类似“稻香村”这样的老字号纠纷不在少数,许多都是历史遗留问题。一则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企业缺乏商标意识,没有及时注册;二则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还未普及,工商注册信息既不统一也未联网,很容易导致后来出现商标侵权。

  面对这样的纠纷,死磕未必是最优选择,不妨选择共享商标。就像加多宝和王老吉一样,“共享红罐”才更符合双方共同利益。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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