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最高法近日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其中提出,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尽管根据最高法《工作规划》,其还将修订完善有关名誉权、荣誉权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等,但围绕“防卫过当”制定司法解释,无疑是最受公众关注的内容。从之前发生的于欢案,到近期发生的“昆山反杀案”,这些与正当防卫关联的案件,无不牵动着公众的视线,不知不觉中,每个人都将自己代入情景:如果身处这样的绝境、险境,该如何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又能否得到法律庇护?
令人遗憾的是,从现行法律看,正当防卫虽经修法完善,但“门槛”依然过高。根据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上述法条可以归纳出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鲜有案例能够满足全部要件。
在于欢案中,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非法拘禁、肆意凌辱他和母亲的逼债人,造成对方死伤,一审以故意伤害被判无期徒刑,二审虽然认定防卫过当,依旧难免5年有期徒刑。再往前追溯,2009 年发生的邓玉娇案,这位刚烈的宾馆服务员忍无可忍,刺死了要求“三陪”的镇政府人员,被判为防卫过当,只不过因其他事由,最后被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有关统计,在全国各级法院公示的正当防卫案件中调取了 226 份判决书,绝大部分被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认定正当防卫的仅为 6%。
所谓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自救的天然权利,是对抗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武器。法律不是装点门面的花瓶,为了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正当防卫不仅要写入法条中,更要进入司法实践中。为什么正当防卫的法条僵化、司法拘谨?说到底,还是执法、司法理念出了问题,偏离了立法初衷。以案件后果分对错,对正义是非玩平衡,不仅捆缚了公民手脚,更纵容了不法行径,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
破解之道,一是靠立法,二是靠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解释,秉持刑事立法精神,但更加具体、细化,解决了立法过于抽象的不足。司法解释是各级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具有严格的约束力。具体到正当防卫制度上,出台司法解释是更理性,也更科学的办法。最高法就“防卫过当”制定认定标准、处罚原则,明确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在“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下,正当防卫司法实践过于拘禁、公民动辄得咎的现状,将有望得到真正的扭转。
法律正义在哪里?在每一部法律法规中,也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统一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在个案中坚守法治,在个案中弥合裂痕,人民群众将会感受更多的公平正义。(作者:空军军医大学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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