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从立法指向看,就是要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善的社会秩序。
最高法近日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其中提出,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发生在三周之前的“昆山反杀案”,最高法院的这一“工作规划”可能难有今天的舆论热度。 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于某在遭受醉酒驾车者刘某持刀暴力伤害的情况下,捡起砍刀向刘某捅刺、砍击,致刘某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围绕于某行为的法律性质之争,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认定上形成巨大分歧。因个案关联到制度评价,很多人在于某的个人际遇中看到了自己的影子。一个最为常见的身份代入是:如果是我遇上这样的遭遇,该如何防卫才能算“正当”。也正因为这些公共讨论的深入,使得这宗个案迅速演变成为一起关乎不特定多数人行为选择的公共事件。
其实正当防卫制度早在1979年就已写入了我国刑法,其时,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在1997年刑法大修时,此规定被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认定防卫过当不但要“超过必要限度”,还要“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应有的损害”也变成了“重大损害”。不仅如此,1997年刑法大修还特意增加一款:“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修改的方向来看,立法机关是支持对防卫过当的认定采取更为严格态度的。奈何司法实践中,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模糊难辨或存重大争议时,仍有不少个案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并因此延续了争议。
鲜活的个案较之抽象的法条,更具普法和预防功能。吃瓜群众更爱在个案中寻找行动的方向,司法人员却不能不把个案判断交付于对法律的理解。法律不能被随意解释,更不能因这样或那样的解释存在巨大分歧,而导致人们无法选择自己的行为模式。有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从立法指向看,就是要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善的社会秩序。司法解释只是对法律具体适用的解释,它本身并不能逾越法律规定,因而按照立法指向,统一解释的尺度,为正当防卫构筑更有效的司法保障,是最高法院应有的选择。在统一的正当防卫司法解释之下,相信若再出现“昆山反杀案”,法律圈也将与公众舆论场一样,能有多数共识。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资深媒体人)
(责任编辑:臧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