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从很大程度上也是电子商务消费市场的组织者,其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与约束,向消费者提供可靠的权益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并定期公开;平台经营者应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监控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信息……9月17日起,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和行业政策规定起草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示范文本是供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就入驻平台事宜签订平台服务合同时使用的(9月17日《北京青年报》)。
有人说,电商与平台之间是单纯的商业合作,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民商范畴,可由双方自主制定、自由协商签订,而无需行政干预,相关部门制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有干涉的嫌疑。事实上并非如此,电商与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的三方关系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平台所提供的不只是网络交易的信息服务,平台从很大程度上也是电子商务消费市场的组织者,其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与约束,向消费者提供可靠的权益保障。
因此,平台与电商之间,既是商业上的平等合作关系,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然而,一直以来平台与电商之间,更突出的还是经济利益方面的合作,平台对电商的管理被有意无意地忽视。长期以来饱受诟病的电商贩假售假、山寨侵权、虚假广告、消费侵权等乱象,都与平台疏于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有很大关系。
最近审议通过的电商法具有里程碑意义,法律系统地规范了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电商经营的管理责任,同时,也赋予了平台管理的权利。这部法律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规范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
从落实法律的角度看,引导平台对平台内电商经营的管理责任纳入到合同契约内进行调节很有必要,也是有益的尝试,这也是相关部门起草制定示范文本的初衷所在。比如,文本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和先行赔付制度、平台经营者检查监控制度,关于商品、服务质量示范文本提出了担保机制,诸如此类,都是将电商经营对消费者保障责任细化到具体可操作的举措,通过合同建立的规则,不只是法律精神的重申,更是平台与平台内商家合作过程中权利与义务的“白纸黑字”,是具体经营过程中离得最近、看起来最直观、最有形的约束,对平台与平台内的商家都有自律倒逼的作用。
当然,也要看到合同契约调节本身只是软约束,虽然很有必要但不能片面依赖。促进电商的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须加强对行业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有赖于市场法治的成熟。此外,平台与商家还须不断深化行业转型升级的共识,更自觉地参与规则共建,更自觉地加强管理和自律,营造电子商务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