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网络直播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强调给相关责任主体立规矩、划红线和监管协同配合的同时,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
近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服务许可、备案管理,强化网络直播服务基础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大力开展存量违规网络直播服务清理工作(8月21日人民网)。
随着2016年网络直播元年的扬帆起航,网络直播悄然“飞入寻常百姓家”,成为人们生活如影随形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此同时,充斥在网络直播空间的违规有害信息也有增无减,以致含有淫秽、暴力、野蛮、粗俗等内容的网络直播四处蔓延。如此伤害公众良知、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德的网络直播,已严重挑战了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基本底线,成为危害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对其依法予以规范,实乃题中应有之义。
不良网络直播屡禁不止,背后是某些不良主播、直播平台“无利不起早”的逐利冲动,呼唤着监管制度的与时俱进。众所周知,网络直播是互联网的衍生物,其与身俱来的渠道广和传播快等互联网固有特质,让其传播不良信息有了更多隐身术,由此导致监管客观存在发现难、核实难和证据固化难等诸多问题,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有可能导致监管的全面失守。在这种情况下,要有效堵住监管漏洞,不让有害信息穿上网络直播的合法马甲,显然不能寄希望于某个环节的单兵突进,还需要运用互联网思维和现代治理手段,综合施策地打好组合拳,以确保网络直播的风清气正。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毋庸置疑,给任性的相关责任主体立规矩、划红线,应是规范网络直播的首选。对此,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在行政许可法和《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建立更为严格的网络直播资质、内容管理、违规惩戒等法律制度规范,从而以刚性的法律笼头和不得僭越的红线,倒逼相关责任主体主动守土有责。此番全国“扫黄打非”办等6部门在通知中明确给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划出四条监管红线,其用意正在于以此荡涤网络直播空间的污泥浊水,无疑值得期待。
如果说给任性的相关责任主体立规矩、划红线是规范网络直播不可或缺的基本前提,那么,建立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则是形成监管合力的必然要求。网络直播之所以乱象频频,在很大程度上都缘于监管的九龙治水和信用惩戒尚未长出钢牙利齿。故此,要始终秉承综合施治的治理思路,进一步完善公安、网信等部门间的协同机制和信用黑名单制度,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信用惩戒等手段,严厉查处那些只追逐商业利益而无视社会责任的网络直播相关责任主体,迫使其在切肤之痛的高昂代价面前,主动夹起尾巴而不敢越雷池半步。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规范网络直播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强调给相关责任主体立规矩、划红线和监管协同配合的同时,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只有公众牢固树立抵制不良网络直播人人有责的共治意识,主动自觉对僭越公序良俗和法律基本底线的不良网络直播坚决抵制,才能形成“人人喊打”的合力共治格局,让不良网络直播失去滋生的土壤和生存空间,使其无处遁形,销声匿迹。
(责任编辑:臧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