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近日在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飞行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药品GMP证书》,责令企业停止生产。(7月16日《新京报》)
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八章中,有关生产记录方面的规定占了很大篇幅,要求与药品生产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有记录,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即使记录出错需进行修改或重新誊写,原有记录也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附件保存。之所以对生产记录要求如此严格,是因为它是药品生产的原始痕迹,是查验质量不可替代的事实依据。
这家企业在生产记录上造假,存在直接与间接两方面的风险。从直接风险来看,既然企业要在生产记录上动手脚,很可能为了掩盖一些拿不上桌面的事,比如原材料以次充好、生产工艺简化、质量控制走过场等,这将直接影响到产品的质量。从间接风险来看,抹去痕迹或者干脆在记录上造假,意味着药品质量已失去控制,规则失守就是安全堤坝倒塌,潜在的安全隐患更加巨大。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药品质量低劣导致的后果,比其它商品严重得多。民众对普通商品造假或以次充优等现象深恶痛绝,是因为这类欺诈手段直接造成民众的经济损失。但药品造假或以次充优,问题就会更加严重,因为药品是用来治病的,患者用了假药或次品药,其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将受到危害。因此,制售假药应该比制售普通假商品罪加一等。
而疫苗又是一种特殊的药品,疫苗的质量低劣导致的后果,比普通药品更严重。普通药品用于治疗当前的疾病,但疫苗却是预防未来的疾病。假疫苗让预防也成为泡影,让人失去未来,失去争取健康的机会。很多用疫苗预防的疾病,具有极大的传染性,假疫苗不仅会对注射者本人造成伤害,还可能使其将疾病传染给更多的人和动物,造成不可控的局面,危害社会。因此,疫苗造假的危害要比普通药品造假更进一步,应该在此基础上再罪加一等。
由此看来,这家企业暴露出的问题非同小可,药监部门责令企业停止疫苗生产并给予严惩理所应当。另外,公安、检察等部门也应介入调查,追究企业负责人刑责。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类似事件也应谨防被误读,进而产生疫苗恐慌,监管严格和敢于揭露问题,将使疫苗安全更有保障,不能反而被可控性问题所吓倒。当然,为了消除民众的疑虑,案件细节还有待进一步披露,民众能够知道企业记录造假的具体内容和影响,才能更客观地看待这起事件。
(责任编辑:臧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