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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让个人所得税制更现代化

2018年06月20日 08:12   来源:经济参考报   □杨志勇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从公布的信息来看,这次修法将让税负更加公平。在分类所得税制下,不同种类的所得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不一样的,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就要解决这一不合理状况。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内容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如果修正案草案最终能够通过,那么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负担差异性问题就可迎刃而解。

  这次修法更加关注民生问题。无论是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较低档税率级距的扩大,还是专项附加扣除的增加,都是直接提高个人(家庭)可支配收入之举。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即每年6万元,更能反映人民除居住之外的生活成本费用上涨的实际情况。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即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这些都可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专项附加扣除更是直接改善民生之举。居住成本是城市居民最重要的生活成本费用。不少家庭购房需要通过按揭贷款,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得到一定扣除,无疑可以减轻家庭负担,在房价和收入之比不够合理的情况下,利息支出扣除意义重大。国家鼓励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住房租金扣除同样可以帮助租房者改善居住条件。改善民生之举的专项附加扣除还包括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这都瞄准了人民最关心的问题。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大修,改善民生之用意,可见一斑。

  修法让个人所得税制更加现代化。一个现代化的个人所得税制不应该只是筹集财政收入的制度。政府的其他政策目标往往也需要借助个人所得税来实现。财政政策的自动稳定器功能需要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制来实现,而这又有赖于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一定规模。201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11966亿元,成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后的第三大税种,个税占税收收入之比也达到前所未有的8.3%。个税自动稳定器作用的发挥,要求个税收入规模稳定并适当扩大。

  综合所得税制应该是理想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基于现实的考虑,先从综合与分类所得税制做起,也不失为一种务实的选择。综合所得按照年度计算征收,还可以避免一年之中各月份收入不均所带来的税负畸重畸轻问题,现代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目标也因此更容易实现。

  现代化的个人所得税制需要建立在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健全的基础之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税务部门来说挑战不小。综合所得征收和专项附加扣除都意味着原先的代扣代缴基本上不能满足依法治税的需要。一年结束之后,申报纳税和退税就成为许许多多纳税人需要完成的工作。这意味着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将大幅度提高。这次修正案提出的反避税条款,是量能课税原则落实的需要。纳税能力强的某些人,利用税法漏洞,少缴乃至不缴个人所得税,实在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堵住漏洞,也将让个人所得税制更加现代化。

  在国际税收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无论从吸引高端人才的视角,还是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视角来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的高税率应该大幅度下降。这不仅仅是提升税收的国际竞争力,也是在改善营商环境,而且对整个国家的创新也能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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