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门”该成为娱乐圈的税务普法课

2018年06月04日 07:05   来源:深圳特区报   沈彬

  这一次税务机关的调查行动能给浮躁、拜金的演艺界上一堂税务普法课:公民依法纳税是底线所在,逃税、漏税的歪念头,一点也动不得。

  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目前,江苏省地税局已组织主管税务机关等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演艺人与制作方签“阴阳合同”可能涉及逃税的问题,得到国家税务机关的严肃对待,也让事件从演艺圈的花边新闻上升为税务部门的调查执法行动。“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至少这一次税务机关的调查行动能给浮躁、拜金的演艺界上一堂税务普法课:公民依法纳税是底线所在,逃税、漏税的歪念头,一点也动不得。

  近几年,中国影视娱乐行业站到了投资的风口上,娱乐产品的“吸金”能力惊人,一些流量明星成为娱乐资本追捧的对象,动辄数千万元的明星“天价片酬”成了一个社会问题。其背后的依法纳税问题,尤其不能打马虎眼。

  因为一些明星在当下娱乐生产模式中掌握了更多议价权,由此衍生出不少的避税、逃税手段。有的明星要求合同里明确,由制作方承担明星应纳个税,将缴税成本转嫁给制作方;有的成立工作室,走个体户纳税通道;有的通过复杂的参股公司、对赌方式,进行眼花缭乱的“资本操作”,试图绕过税收门槛……这些行为的法律性质需要逐一做出分析,但是很明显,如果是签订“大小合同”,以合同金额较低的合同去走账、报税,却隐瞒了更多的实际收入,这就是典型的违法逃税。

  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已将相应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即可以构成“逃税罪”;此外,《刑法》还做出了一定的豁免性规定,即如果是初次违法可以免罪,只需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但是,无论如何明星都要明白,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和法律责任,不容违背,否则就可能因为触犯国法,而面临牢狱之灾。10多年前的演员刘晓庆因为偷税入狱案,就是“法不容情”的昭昭前鉴。

  对于被网友曝光,且得到舆论关注的“阴阳合同案”,明显影响巨大。如果调查囿于一两个处于舆论风暴眼中的明星,恐怕难以服膺公众的期待。税务机关有必要根据目前得到的线索,对流量明星涉税问题进行重点稽查,彻底查明“阴阳合同”是不是目前娱乐圈恶意逃税的常用手段?可能的逃税金额是怎么样的数量级?相应的行政处罚,乃至移送司法机关的范围有多大?如果这是整个行业盛行的“潜规则”,更不能姑息纵容。

  希望这次“阴阳合同”事件能成为重点稽查收入畸高的娱乐行业的契机。也请明星反躬自省,在代言公益事业之前,自己首先应该做一个合法公民。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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