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权,激发“独角兽”发展积极性

2018年05月08日 09:35   来源:齐鲁网   盘和林

  5月3日,小米集团(下文简称小米)向港交所递交了上市申请,被认为将是今年全球最大规模IPO。而小米之所以选择向港交所递交上市申请,而并没有选择国内A股的原因,正是因为港交所在四月底宣布,从4月30日起,接受同股不同权架构的公司赴港首次公开募股。

  小米是港股实行新上市制度后,首间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申请IPO的企业。

  什么是“同股不同权”,这类型的股权架构也被称为双重股权架构,将公司股票分为A类股和B类股,外围投资人购买的股票为A类股,就如阿里巴巴中的软银,以及小米中的启明创投一样,而始创股东及团队则持有的是B类股。A类股和B类股最大的差别在于投票权,正如小米提交的上市申请一样,A类股的持有者,一股代表一份投票权,而B类股的持有者,一股代表着十份投票权。

  这就意味着,最大的股东并不意味着就是控股股东,并不意味着就拥有决策权。正如小米此次递交的招股说明书上显示,“雷布斯”拥有小米公司31.4%的股份,却拥有公司53.79%的表决权。

  IPO开放“同股不同权”可以说是一种非常好的尝试,可以说是“独角兽”企业上市的福音,将吸引内地更多类似小米这样的企业到港股上市。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增加了上市的选择余地,在此前,内地企业比如阿里巴巴“同股不同权”只去美国资本市场上市。

  “独角兽”企业大多为初创的高科技或者互联网公司,该类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远大,但是初期公司资金量不足,即便到了上市阶段或许还没有达到盈利,同时当前阶段还需要大量的研发投入以及基础设备的采购,对于资金需求迫切。通过“同股不同权”制度安排,“独角兽”公司在能够募得大量公司所需基金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依然还能保持公司的决策权。这一制度设计有助于改变资本与控制权、创始人利益等之争,激励高科技或互联网公司到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的积极性。

  “同股不同权”不改变控制权的安排,有助于“独角兽”企业上市后经营情况的稳定。众所周知,当公司公开募股时,公司原始股东的股份会受到摊薄稀释,所占公司的股权比例将大幅下降,在原来的同股同权的情况下,随着股份比例的下降,在公司中的话语权和对公司的控制权都会受到影响,当募集资金巨大,自身股份比例被严重稀释的情况下,会导致原始股东丢失对公司的控制。

  比如雷军当前拥有公司31.4%的股权,单从股权比例上来看,并不拥有绝对控股地位,但由于双重股权架构的原因,其拥有了公司过半数的投票权,所以依然对公司有着绝对控制。

  “同股不同权”的方式也满足了大量投资人的要求。很多投资人非常看好部分“独角兽”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他们愿意为公司注入大量的资金促进公司的发展,以获得未来资本增值收益,即使牺牲一些投票权,相比于公司未来增长给自己带的来的收益,他们也觉得非常值得。

  而且,大多数投资人对于这些“独角兽”企业的经营不是很精通,就比如孙正义代替不了马云团队,启明创投承接不了雷军的“发烧”梦想是一样的,这些“独角兽”企业能够快速发展到今天,公司先进的管理理念,优秀的管理团队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所以,这些投资人也愿意继续让这些管理者在公司的决策中占据决定地位,这样也能够保持公司的长期增长,让他们的收益也有保证。

  其实港股尝试“同股不同权”并不是近一年才有,据笔者调查,在1987年,英资龙头洋行怡和控股就提出发行B股,后来遭到李继承控制的长实集团效法,希望通过有限的资本控制更大的公司,但后来由于侵犯小股东权益,产权界定不清晰等等,AB制股份结构在1989年被正式废除。

  在2014年,阿里巴巴提出在港股上市,但要求保留合伙制和“同股不同权”,港股最终认定阿里巴巴股份产权不明晰,拒绝了它的上市申请,最终,阿里巴巴赴美国上市。可能港股由于错失了阿里巴巴,所以经过了改革之后,最终于今年四月终于又开放了“同股不同权”公司的上市。

  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国内A股降低盈利门槛,再到港股开放“同股不同权”,资本市场都在积极尝试为高科技和互联网创新企业上市减少障碍,为“独角兽”企业开绿灯。这些尝试能够有效地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激发民间资本活力,也能让我们的金融市场在不断地改革中变得更加包容,完善。(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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