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免责承诺书”是变相的劝酒词

2018年02月24日 07:00   来源:红网   严奇

  近日,一张签满名字、摁满红手印的“喝酒免责承诺书”在网上热传,承诺书称参与聚会的人如果因为酒后造成本人和他人的一切后果,责任由自己承担,跟他人无关。对此,有相关法律人士表示如果真的因为喝酒出了事,这种承诺书很有可能无效。(2月23日《北京青年报》)

  但凡遇到明知不可为之事,有的人就会期望签订“免责协议”,规避法律责任。可实际上,其中大多数“免责协议”是毫无法律用途的。且签订“喝酒免责承诺书”的目的,也许不是为了单纯的“免责”,而是为“多喝一杯”,寻求心理上的开脱。

  众所周知,若饮酒引发意外,共同饮酒人得承担相应的责任。数年前,相关法规的出台,也成了不少人拒绝陪酒的好理由。不过,对少数人来说,原本用来保护他们的法律法规,如今却成了限制他们畅饮的“拦路虎”。面对来自酒的诱惑,用“喝酒免责承诺书”劝人饮酒,自然成了一种“好办法”。

  试问,难道所有的签名者皆认可“喝酒免责承诺书”吗?当然不是。但凡有一点社会阅历的人,都知道其中暗藏的不确定性。事实上,《合同法》的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第五十三条指出: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然而,即便知道免责无效,可联合签名的方式,依旧也让多数人的犹豫,成为少数人的沉默。在从众心理的激化下,侥幸的心理也随之滋生。无论是声明、签名还是按手印,都是为了凸显其自愿心理,通过为他人“开脱”,以求为自己“开脱”。而用“虚假免责的合法性”彰显“聚会酗酒的正当性”,其危害不小。

  “喝酒免责承诺书”虽然无用,可也在无形间,削弱了人们对法规的敬畏心,放大了签名者纵情饮酒的心理。古希腊作家索福克勒斯曾言:“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当“法不责众”的心态占据主流时,法律法规则难成“拒酒”的理由,想多喝的就敢放肆喝,不想多喝的却又不得不喝,饮酒之害成倍叠加,签免责书的风险比“不签”要大得多。

  在网上流传的这份“喝酒免责承诺书”中,有一句话写道:“全部后果由我自己承担,本人及家属不得追究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的任何责任。”不过,当出现意外的时候,本人及家属真的不会追究相关人士的责任吗?恐怕很少吧。再者,明知过度饮酒有害,亲朋之间怎能“相互伤害”?退一万步看,哪怕这份免责书真的有效,可当遇到意外之后,当事人岂能逃过道德上的责难?所谓免责声明,不过自欺欺人罢了。

  关于饮酒,孟子有句话说得好:“今恶死亡而乐不仁,是犹恶醉而强酒。”既然怕醉怕出事,还依旧猛喝,这种“明知故犯”的幼稚心态,也是不少酗酒者心理的真实反映。因此,对于此类免责书,管理和教育不容松懈。我们必须在各类饮酒聚会的场合,建立起“免责书难免责”的观念。通过广泛的宣传,让“劝人少饮酒”成为基本的道德准则,让组织写免责书的人承担更多的法律和道德责任,让参加聚会的人有更多拒绝饮酒的理由。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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